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張三與某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簽訂後,某銀行依約向張三發放了借款20萬元。合同約定了還款期限為36期、貸款執行規定年利率9.5%、逾期後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加收50%罰息,張三在歸還部分貸款之後就發生逾期未能償還剩餘貸款。2018年3月,某銀行與某金融服務公司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某金融服務公司授權取得了某銀行擁有的張三的債權,《債權轉讓協議》中“主債權”指賣方對借款人享有的并依法可以向買方轉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罰息、複利)、違約金、賠償金等。2022年1月,某金融服務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三償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約定計算罰息。
張三抗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7條第一款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而罰息的相關規定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使用對象僅限于金融機構,主張罰息應當屬于金融機構的專屬從權利。某金融服務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無權主張罰息。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某金融服務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罰息,即罰息是否屬于銀行機構的專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借款合同雙方有權約定逾期利息,法律并沒有禁止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收取逾期利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複》(銀監辦發[2009]24号)也載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某金融服務公司作為受讓人,根據《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請求張三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并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罰息不屬于不能進行債權轉讓的專屬權利。
案例延伸
罰息是否可以收取複利?
目前有兩個觀點,否定說認為:根據《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第20條規定的是貸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複利, 目前并沒有罰息可以計收複利的規定。而肯定說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貸款利率通知》)第3條第2款規定的可以計收複利的利息應當包含期内欠付利息及罰息。現行法并未禁止罰息計算複利,而是允許當事人約定貸款的結息方式,隻要不超過利息上限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會議紀要中法官會議意見采用肯定說,認為如果借款合同對逾期結息日及逾期罰息的收取有明确約定,鑒于現行法對罰息計收複利并未作禁止性規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作出此種交易安排,但不得超過法定的利率上限。但考慮到金融借貸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機構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對是否存在罰息應否以及如何計算複利的條款,應當由金融機構舉證證明已經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律師提示
簽訂格式合同時應當特别留意标紅加粗的條款,必要時應當要求對方明示該條款的含義,若是對該條款有異議則應當及時提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