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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被強拆賠償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5:47:29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城中村改造等農村征收拆遷項目中,一旦宅基地上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所需考慮的因素要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拆更複雜,這一點突出表現在人員安置利益上。農村房屋拆遷講究個“按戶安置”,那麼究竟怎樣算“一戶”,怎樣就算“兩戶”,無疑會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結果産生直接的影響。本文,我們就通過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陳麗芳律師團隊代理的一起行政賠償案件來對這一問題略加探讨。

宅基地房屋被強拆賠償标準(分戶安置還是合并安置)1

【基本案情:響應号召“先拆先批”,拆了卻沒批,拆遷時按一戶算了?】

委托人王女士1977年與其丈夫張先生(現已離世)登記結婚。張先生名下有兩處集體土地上房屋,占地面積分别為76.4平方米和125.4平方米,均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張先生的兒子小張于婚後與其父親分戶,單獨取得了戶口簿。

2012年,涉案村莊啟動舊村改造工作,搞起了“先拆先批”,按照“符合一批受理一批申報一批”的原則鼓勵部分村民拆舊建新。

一看政策宣傳為“拆得快批得快”,小張便于2013年主動拆除了部分涉案房屋,希望能搭上政策的快車建起新房來。

然而好景不長,就在小張等村民的宅基地建房申請逐級審批之時,市裡面卻作出了市區二環内暫停批基建房的規定,申報工作就此停止,小張拆了舊但卻沒建成新。

轉眼到了2017年,當地又啟動了城中村改造征收項目,王女士一家卻在安置方式等問題上無法與具體實施征收工作的街道辦達成一緻。

原來,屬地街道辦認為,根據當地市區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和相關文件規定,安置應當以戶為單位,安置戶以原農民私人建房審批戶為基數。

而本案中,王女士一家原有的兩處房屋均登記在張先生名下,兩處房屋是“一個自然戶”。小張雖已與張先生分戶,但其并未完成新的批基建房手續,不應單獨認定為一戶。

據此,街道辦認為王女士和小張應按“一戶”安置,而不能算作“兩戶”。雙方未能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争議點也就在于此。

眼見簽約無望久拖不決,當地街道辦來了個先下手為強,将涉案房屋鑒定為危房,于2019年12月對其強制拆除。

王女士于2020年将涉案街道辦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确認街道辦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宅基地房屋被強拆賠償标準(分戶安置還是合并安置)2

【行政賠償:不可随意“合并安置”】

2020年11月,王女士、小張在内的4委托人在陳麗芳律師的指導下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訴請通過行政賠償程序徹底解決案涉被拆除房屋的補償安置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獲得的,不得随意被剝奪。

本案4原告均為涉案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當然享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王女士主張其已與小張等3人分戶,應按兩戶進行房屋安置。

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成年子女分戶居住是我國農村的一項傳統習俗。本案中,小張婚後已與其父親分戶,單獨取得戶口簿,僅因政策調整而未能通過“先拆先批”完成單獨批基建房。

此種情形下,若将王女士與小張戶合并安置,将導緻王女士的安置面積減少,客觀上損害王女士的居住面積權益。

法院指出,本案被告街道辦事處以農民私人建房審批戶為标準,認定小張和王女士仍為“一戶”,主張應合并安置,未能充分考慮房屋共同居住人的實際情況,忽略因政策調整導緻小張戶未單獨批基建房的客觀因素。對已經在戶籍登記上完成“分戶”的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安置補償,要充分保障案涉房屋共同居住人依法享有的安置權益,不可随意進行“合并安置”!

最終,法院考慮到4原告受到2013年“批基建房”失敗影響的現實情況,決定仍按2014年當地啟動“協議拆遷”時的安置房購買價格750元/平方米進行結算(2019年安置房價格已漲至1915元/平方米),于2021年9月3日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被告街道辦事處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内給予小張戶498.8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積,給予王女士戶107.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積,并賠償4原告房屋補償款及利息、臨時安置補助費損失25萬餘元。

目前本案二審尚在進行中。

宅基地房屋被強拆賠償标準(分戶安置還是合并安置)3

通過本案,陳麗芳律師團隊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先拆先批”“拆舊建新”這種表述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應該翻過來表述為“建新拆舊”才比較合理,即農民先獲批新的宅基地用于建房,獲得了充分的居住權益保障,再在相關協議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有的老舊房屋。這個邏輯才符合“先補償後搬遷”的征收拆遷原理。

當大家面臨“一戶”還是“兩戶”這一重要的事實認定争議時,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讨回公道,避免因這一認定問題在安置面積上吃了大虧。

宅基地房屋被強拆賠償标準(分戶安置還是合并安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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