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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海南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0 07:13:30

什麼是海南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2022年,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重點領域,集中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部署開展2022年海南省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解決民生領域突出問題為有力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現公布10宗典型案件,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什麼是海南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什麼是海南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海南通報2022年民生領域典型案例)1

什麼是海南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2022年,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重點領域,集中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部署開展2022年海南省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解決民生領域突出問題。為有力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現公布10宗典型案件。

據介紹,“鐵拳”行動主要嚴厲查處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質量違法和計量作弊、醫美領域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翻新“黑氣瓶”和劣質燃氣具、超期未檢電梯、面向未成年人開展“無底線營銷”、非法出售和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生産經營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離島免稅“套代購”等11類違法行為。

1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雅苗商貿(海南)有限公司經營侵權化肥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在銷售化肥時,存在在同一種商品的包裝、裝潢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為。當事人經營上述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複合肥料和有機肥料共1120袋,總重量50噸,違法經營額合計14.18萬元。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3月2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化肥920袋、罰款21.27萬元的行政處罰。

2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大院餐飲服務(海南)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在其經營的海南大院餐飲酒店中,存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葡萄酒的行為,違法經營額總計19.37萬元。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3月22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紅酒1470瓶、罰款38.75萬元的行政處罰。

3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述:經檢測,當事人生産的南海烤魚片N-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07月27日共生産了639袋南海烤魚片(180克/袋),已經銷售完畢,貨值合計14431.8元,違法所得8680.8元。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2022年3月31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4.4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86萬元的行政處罰。

4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查處海南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委托連雲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總生産的榛蓮齋燒海苔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藻類及其制品》要求,銷售額4560元,違法所得720元。當事人在委托運輸這批榛蓮齋燒海苔(原味)時物流配送車廂溫度高,未按照說明書上的儲存要求進行存放,造成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要求。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2年2月11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2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5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查處海口龍華來順商行經營酸價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黑芝麻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經營酸價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黑芝麻,共銷售22.5公斤。且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來源及進貨票據憑證。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2022年2月22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80元和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6

萬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廣百佳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豇豆案

案情簡述:經抽樣檢驗,當事人銷售的豆角(豇豆)倍硫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當事人2021年10月8日購進該批次豆角(豇豆)55斤,已銷售50.21斤,貨值金額計213.4元,違法所得計54.22元。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2年1月12日,萬甯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4.22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7

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瓊海愛華西路加氣站使用未經檢驗的氣瓶案

案情簡述:2021年12月3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的液化石油氣銷售單據和充裝記錄數量不一緻。經查,當事人存在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違規銷售液化氣97瓶。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2022年1月27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8

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昌江緻和寶真商貿有限公司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經營使用的載貨電梯于2021年6月3日和2021年8月5日經海南省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檢驗所檢驗,檢驗結論均不合格。但當事人于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間仍使用該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日、2022年1月24日對經檢驗不合格的曳引驅動載貨電梯進行檢查,并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該台經檢驗不合格的載貨電梯。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經檢驗不合格電梯的違法行為。2022年3月16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9

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桂某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案情簡述:經查,當事人桂某某(市場流動攤位)在陵水黎族自治縣新村鎮新漁港碼頭銷售海産品,一直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器稱重,以作弊的方式稱量,短斤缺兩,欺騙消費者。因當事人未做銷售記錄,無法估算違法所得。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3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不合格的電子計價器和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10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口秀英慧康餐具包裝廠儲存禁止名錄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簡述:2020年12月24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海口市秀英區向榮路1号海南省化肥廠倉庫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儲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6514箱,貨值25.68萬元。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2021年4月2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6514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罰款25.68萬元的行政處罰。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邢東偉 翟小功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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