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有問題可以幫别人做擔保嗎?來源:吉網大家都知道如果沒有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就會登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記錄,那麼如果為他人擔保向銀行貸款,貸款人不還錢,擔保期限已過,擔保人是否會登上不良信用記錄?,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征信有問題可以幫别人做擔保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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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如果沒有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就會登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記錄,那麼如果為他人擔保向銀行貸款,貸款人不還錢,擔保期限已過,擔保人是否會登上不良信用記錄?
近日,中國吉林網從吉林省法院獲悉一起典型案例,用這起案例幫您答疑解惑的同時,提醒您替人擔保有風險,當貸款人本身不能償還貸款時,擔保人不但要承擔貸款人未償還的債務部分,還有可能因還款不及時登上不良信用記錄,貸款有風險,替人擔保更有風險,切不可盲目擔保,以免後悔莫及。
今年4月中旬,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接到這樣一個案子。2009年,通化縣人金某為熟人擔保向當地銀行貸款,因為熟人有能力還錢,他也未接到過銀行的催款電話,所以他以為這筆錢已經還清,沒有去查詢過。2019年,金某因資金原因需要借錢,去銀行查詢才發現自己登上了不良信用記錄,原因正是10年前為他人做的擔保,貸款人沒有還清貸款。
那麼,作為過期債務的擔保人是否可以登上不良信用記錄呢?銀行認為,金某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是權利人喪失對保證人擔責的勝訴權,不是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理由,金某與銀行間的擔保合同履行期雖然屆滿,但雙方依據該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金某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在金某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造成失信,形成不良記錄,是金某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法律後果,擔保期限已過,隻是不能向金某主張擔保責任,并不能導緻其信譽恢複,故不能消除金某的不良記錄。
事實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銀行未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兩年保證期間内要求金某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屆滿後,金某免除保證責任,該保證債務歸于消滅,金某作為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對金某享有的保證債權,因保證期間屆滿使債權消滅,在雙方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銀行将金某列入不良征信記錄已無事實基礎,侵害了金某的合法權益,故判決銀行消除金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不良信息記錄。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曹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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