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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29 13:13:22

電動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案件事實】2016年12月22日21時30分許,梁某某、雷某某、邝某某等一行五人沿省道101線由橫縣巒城鎮巒城街往南甯方向靠右在路邊行走,陳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電動車與梁某某同方向在後行駛,至省道101線65KM+950M處,陳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與雷某某發生碰撞,造成雷某某及梁某某摔倒受傷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2日22時54分,交警到達現場時雙方當事人家屬稱已自行達成協議,不要交警處理2016年12月24日,雙方當事人家屬再到橫縣交警部門要求交警對事故重新查證橫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認定書,以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為由不作出責任認定2017年10月11日,陳某某按交警部門的要求對其事發當日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進行過磅稱重,該車總重為0.1噸,即為100千克,亦即200斤,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電動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電動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電動自行車體重超)1

電動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

【案件事實】

2016年12月22日21時30分許,梁某某、雷某某、邝某某等一行五人沿省道101線由橫縣巒城鎮巒城街往南甯方向靠右在路邊行走,陳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電動車與梁某某同方向在後行駛,至省道101線65KM+950M處,陳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與雷某某發生碰撞,造成雷某某及梁某某摔倒受傷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2日22時54分,交警到達現場時雙方當事人家屬稱已自行達成協議,不要交警處理。2016年12月24日,雙方當事人家屬再到橫縣交警部門要求交警對事故重新查證。橫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認定書,以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為由不作出責任認定。2017年10月11日,陳某某按交警部門的要求對其事發當日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進行過磅稱重,該車總重為0.1噸,即為100千克,亦即200斤。

事故發生當晚,梁某某被送到橫縣巒城中心衛生院門診治療。次日轉往橫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6年12月30日出院。事故發生後,陳某某支付了梁某某的醫療費計1032.27元,其他損失沒有賠償。梁某某遂起訴,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4802.37元。

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系因高血壓病發摔倒在路中央,摔倒後沒有任何外傷,也沒有碰撞的痕迹,被告并沒有撞到原告,不應承擔責任。

【相關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及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應大于20公裡,整車的質量也不應大于40千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本案原告駕駛的電動車質量為0.1噸,即100千克,遠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标準,故原告駕駛的電動車不屬于非機動車範疇,應認定為機動車。被告辯稱沒有撞到原告,但其舉證不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關于被告駕車與原告受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首先,事發前原告梁某某與雷某某等人正常靠右行走,被告陳某某駕車與雷某某、梁某某相遇後發生碰撞,陳某某與雷某某、梁某某同時摔倒,梁某某受傷時,陳某某立即停車查看,随後亦跟随救護車護送梁某某至衛生院門診治療,在梁某某轉至橫縣醫院治療時,被告陳某某的妻子亦予陪同,可以初步證實陳某某撞到梁某某的事實。其次,在交警調查處理本案交通事故時,雙方家屬表示已達成協議,可以進一步證實被告陳某某撞到梁某某的事實。再次,依生活常理推斷,一個正常人走路突然摔倒,不會造成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等如此嚴重的傷情,被告陳某某辯稱梁某某的傷情是因自身疾病造成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認定是陳某某的交通行為導緻梁某某摔倒受傷,判決陳某某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1384.67元。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告陳某某提起上訴,2018年8月20日,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寄語】現行國家标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于1999年發布實施,近年來,我國市面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部分關鍵技術指标超出了現行标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電動自行車駕駛者要承擔更多的事故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為确保消費者的生命财産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光大消費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并堅持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我國工信部于2018年1月16日向社會公示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報批稿)》,對于最高車速、整車重量以及電機功率等方面的現行标準進行了修改。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含電池在内的整車質量由40kg調整為55kg。但即使用新标準衡量,根據調查,我國目前市面上絕大部分電動自行車均已超标,最高車速超過40km/h,重量超過70kg的超标車将近70%,這就意味着還要經過一個過渡期通過自然報廢、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化解超标車。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作為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如果所駕駛的電動車“超标”,則會因被認定為機動車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駕駛中要提高安全意識和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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