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契稅法
(一)納稅義務人
境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收範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互換
6.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産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三)稅率
3%~5%幅度稅率。
2010.10.1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凡米及以下且屬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六)納稅期限
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
(七)納稅地點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
十二、土地增值稅法(一)納稅義務人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範圍
一)應征: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産的買賣。
4.除直系親屬、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贈與。
5.抵押期滿以房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6.單位間交換房地産(有實物形态收入)。
7.合作建房建成後轉讓的。
8.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房地産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産權屬變化。
二)不征:
1.公益性贈與、贈與直系親屬或直接贍養人。
2.繼承。
3.出租。
4.抵押期内的房地産。
5.房地産評估增值。
6.代建房行為。
7.與房地産開發企業無關的重組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産權屬變化。
三)免征:
1.個人互換自有住房(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
2.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
3.建造普通标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4.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5.個人銷售住房。
6.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三)稅率
1.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不超過50%,稅率30%,速扣系數0
2.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超過50%~100%的,稅率40%,速扣系數5%。
3.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超過100%~200%的,稅率50%,速扣系數15%。
4.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超過200%的,稅率60%,速扣系數35%
速記:
增值比例50、100、200、200
稅率30、40、50、60
速扣系數0、5、15、35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适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扣系數
(五)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增清算:
一)應當清算:
1.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可要求清算:
1.轉讓部分占可售面積85%以上,或雖未超過,但剩餘可售面積已出租或自用。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六)稅收優惠
1.建造普通标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超過的全部計征。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免征。
3.因城市規劃建設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的,免征。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
5自2008年11月1日,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
(七)征收管理
一)期限:合同簽訂後的7天内。
二)地點:房地産所在地。
納稅人為法人,轉讓房地産坐落地與機構所在地一緻,原管轄稅務機關;不一緻,房地産坐落地所管轄稅務機關。
納稅人為自然人,轉讓房地産坐落地與居住所在地一緻,住所地稅務機關;不一緻,房地産坐落地稅務機關。
十三、車輛購置稅法(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收範圍
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三)稅率
10%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消費稅)×10%。
3.自産自用應納稅額=同類售價×10%。
4.受贈、獲獎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納稅額=購置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10%。
(五)稅收優惠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懸挂應急救援專用号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稅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稅
6.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彙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産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
7.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訊(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号的車輛免征
8.2021.1.1-2022.12..31,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
9.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免征
10.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征
11.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後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七)納稅期限
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内申報繳納
(八)納稅地點
1.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體分為:
①單位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②個人納稅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四、車船稅法(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稅範圍
1.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在單位内部場所行使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三)稅率
定額稅率,題目會給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注:
1.當月取得當月計算。
2.一個納稅年度内,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可退稅,退稅也從當月算。
3.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内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退。
4.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五)稅收優惠
一)法定減免:
1.捕撈、養殖漁船,免稅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免稅
3.警用車船,免稅
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免稅
5.節能汽車,減半征收
6.新能源車船,免征
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8.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由部隊号碼改挂應急救援專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當年車船稅。
二)特定減免:
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台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七)納稅地點
1.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2.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3.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4.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其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所在地。
十五、印花稅法(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内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分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和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二)稅目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财産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産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11.産權轉移書據;
12.營業賬簿;
13.權利、許可證照。
(三)稅率
1.0.05‰:借款合同
2.0.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3.0.5‰: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
4.1‰:财産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财産保險合同
5.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
6.每件5元定額稅率: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或應稅憑證件數)×适用稅率
(五)稅收優惠
1.對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2.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3.對房地産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4.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5.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免征
7.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8.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0.5‰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對按件貼花5元的其他賬簿免征
(六)征收管理
辦法:
1、自行貼花;
2、彙貼或彙繳;
3、委托代征,5%手續費。
地點: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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