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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盜竊觸電身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9 13:22:15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梁田田高峰記者顧潇)男子盜竊變壓器上的角鐵,結果不慎觸電身亡。事發後,男子的家屬竟将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21萬餘元。12月8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廣陵法院召開的基層法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法庭調查後發現,供電公司架設的變壓器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提示注意義務,最終法庭駁回了男子家屬的訴訟請求。

2021年3月,黃某帶着三個子女以及公公婆婆将供電公司告上法庭,稱2019年12月7日上午10時左右,其丈夫孫某和工友高某一起去揚州某小區附近的電力設施處幹活,由于高壓設備沒有足夠安全設施導緻孫某觸電,後孫某被送往醫院搶救,被确認為電擊死亡。黃某等人,要求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21萬餘元。

廣陵法院李典法庭在審理中發現,這起觸電事件并沒有那麼簡單。據調查,孫某和高某當時并不是在現場施工,而是在盜竊變壓器上的角鐵。觸電事件發生後,醫院及時報警,廣陵公安分局運東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調查,并對涉嫌犯盜竊罪的高某刑事拘留。據警方調查,2019年11月初至12月初期間,孫某和高某先後在多個拆遷工地盜竊電線杆内的鋼筋和變壓器上的角鐵。

江蘇盜竊觸電身亡(男子盜竊變壓器角鐵觸電身亡)1

△警方調查事發現場通訊員供圖

12月7日當天,兩人先在霍橋鎮某拆遷工地盜竊電線杆上的數塊角鐵,随後兩人又來到事發現場,準備盜竊變壓器上的角鐵,沒想到孫某被電擊身亡。最終高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兩千元。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李典法庭庭長徐學帥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本案的重點是供電公司是否存在過錯。法庭調查發現,發生觸電事件的變壓器台架下沿距離地面實際高度為2.85米,台架上也設有“禁止攀爬、高壓危險”的警示标志,符合國家電力行業标準中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已盡到合理的提示注意義務。而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變壓器是高壓危險物品,卻仍攀爬變壓器盜竊角鐵,這種行為明顯是屬于故意,不僅觸犯了國家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自己的生命于高度危險而不顧,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近日,法庭對該案做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黃某等人的訴訟請求,供電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公民應遵紀守法,錢财應取之有道。”徐學帥表示,本案中孫某故意盜竊他人财産,在财産所有人、管理人已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前提下,明知該盜竊行為違法且存在高度危險性,仍置生命安全于不顧,觸電身亡隻能自食其果。(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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