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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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姓名 |
魏世全 |
身份證号 |
4115281965xxxxxx17 | |
家庭地址 |
息縣八裡岔鄉張崗村陳莊組 | |
未履行金額 |
33200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3341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貳
|
姓名 |
董俊傑 |
身份證号 |
4115281981xxxxxx75 | |
家庭地址 |
息縣八裡岔鄉葉店村趙窪組 | |
未履行金額 |
300000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2559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叁
|
姓名 |
孫學強 |
身份證号 |
4130211971xxxxxx52 | |
家庭地址 |
息縣包信鎮周莊村王樓二隊 | |
未履行金額 |
131532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2558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肆
|
姓名 |
段洪豔 |
身份證号 |
4130211974xxxxxx27 | |
家庭地址 |
息縣臨河鄉鄭寨村劉莊 | |
未履行金額 |
131532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2558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伍
|
姓名 |
趙亮 |
身份證号 |
4130211973xxxxxx35 | |
家庭地址 |
息縣臨河鄉鄭寨村劉莊 | |
未履行金額 |
131532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2558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陸
|
姓名 |
杜學雷 |
身份證号 |
4130211974xxxxxx64 | |
家庭地址 |
息縣孫廟鄉段莊村河西組 | |
未履行金額 |
80000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3422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柒
|
姓名 |
汪學銀 |
身份證号 |
4130211969xxxxxx18 | |
家庭地址 |
息縣路口鄉彎柳樹村汪莊 | |
未履行金額 |
80000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3422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捌
|
姓名 |
王守尚 |
身份證号 |
4130211969xxxxxx13 | |
家庭地址 |
息縣路口鄉彎柳樹村彎東 | |
未履行金額 |
80000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3422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玖
|
姓名 |
劉濤 |
身份證号 |
4130211986xxxxxx51 | |
家庭地址 |
息縣東嶽鎮鎮直軋花廠 | |
未履行金額 |
120000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2561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拾
|
姓名 |
劉發銀 |
身份證号 |
4130211962xxxxxx12 | |
家庭地址 |
息縣東嶽鎮石菜元村劉莊 | |
未履行金額 |
120000元及利息 | |
執行依據文号 |
(2019)豫1528民初2561号 | |
執行法院 |
息縣人民法院 | |
财産舉報電話 |
0376-6367053 |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财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内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内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衆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息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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