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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能要求給工資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28 14:02:41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能要求給工資嗎?來源:中工網編輯同志: ,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能要求給工資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能要求給工資嗎(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1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能要求給工資嗎

來源:中工網

編輯同志:

在啟祿公司工作期間,我一直在尋找更好的東家。在拿到某公司的《錄用通知書》後,我向啟祿公司提交了辭職書。在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我急着拿離職證明走人,可公司讓我等幾天再來取。誰知,這是公司的一個托詞。從離職到現在3個月了,我還沒有拿到離職證明,這不僅導緻我無法在新單位約定的期限内辦理入職手續,也沒有其他單位敢錄用我。

請問:我因此遭受的損失,能要求啟祿公司賠償嗎?

讀者:周安東

周安東讀者: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由此可見,在勞動關系終止時用人單位負有多項附随義務,其中就包括在員工辦理完交接手續時就應當給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以便勞動者順利辦理再入職手續,或者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

如果不按規定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就會導緻勞動者無法被其他單位錄用。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均會要求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否則不予錄用。顯然,遲遲不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無疑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緻勞動者遭受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具有懲戒用人單位惡意行為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雙重目的。本案中,啟祿公司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導緻你無法入職洽談好的單位,也無法入職其他單位,失去了相應期間的工資收入,無疑應當依法向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于你可以要求啟祿公司賠償多少損失,一般應以你從啟祿公司離職前的12月平均工資為标準,并根據啟祿公司拖延出具離職證明的持續時間酌定計算期間。

潘家永 律師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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