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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三性的意義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4 07:50:42

在民訴庭審中,雙方證據相互質證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一方拿出了一份證據,則另一方必須對這份證據“發表意見”。這裡的意見,通常包括:這份證據是否客觀真實、獲取途徑是否合法、對本案有何影響等,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證據“三性”。

很多人知道知道上述的“三性”大概是什麼,而且很多人在訴訟中,對對方提出的證據也是懂不懂就說“三性不予以認可”。但這種做法,不僅容易造成法官的反感,而且不利于己方真正地去把握整個案件的走向。

為了便于大家理解這“三性”的内核,針對性的提出有效的質證意見,下面我們就分别對這幾個證據的屬性進行簡要分析。

證據的三性的意義(一文讀懂真正的)1

真實性

真實性是證據最基礎的一個屬性。對于證據本身而言,一項證據如果不具備真實性,那麼就對案件無任何意義,也沒有參考的必要;對于整個案件而言,證據是否客觀真實是所發現案件事實是否清晰可靠的本質條件。

而證據的真實性其實包含了形式上的真實性與内容上的真實性。所謂形式上的真實性,是指證據的載體或者證據本身客觀真實,沒有虛假、僞造、變造的情況。而内容上的真實性,則是指證據的内容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例如,在證人證言中,證人按法定流程出庭進行作證,這一行為可以理解為證據形式上的真實性(因為這個人具有合法的證人身份,并按法定程序作出了證詞),而該證人所作證詞的内容是否反映案件真相,則是内容上是否真實的考量。内容的真實是證據真實性的是指内容,應該是法庭審核的重點。但是,事實上,很多辦案人員其實隻憑形式上是否真實就作出對該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的認定,這難謂嚴謹。

再舉一個例子,雙方之間存在借條,但是在雙方确立完借條内容後,出借人并沒有實際出借款項。而民間借貸的核心,就是要确立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所以,對于這份借條,實際上隻是形式上具有真實性(即,确實是由雙方所确立的),但是這個借條上載明的雙方之間存在的借貸關系,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故說,這個借據内容上不能反映案件真實情況,所以其真實性是應當受到質疑的。但很可惜,實踐中,辦案人員往往因為這個借條确實是雙方訂立的,就認為這個借條具有真實性。

證據的三性的意義(一文讀懂真正的)2

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不是指物品或物品性質是否合法,而是指這個物品是否具有證據資格。例如,隐晦物品,毒品等,性質上是受到管制的,但是并不會因為這個原因而說這些物品不具有證據上的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内容:

(1)主體的合法性。即形成證據的主體及收集證據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例如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必須符合資質、人數等主體要求,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才是合法的。

(2)收集方式的合法性。即證據主體合法後,合法主體其所作出的證據收集行為,該過程不一定是合法的。例如通過潛入他人私人空間竊聽到的錄音;通過威脅、收買等方式取得的證人證言等證據難說其有合法性。合法性主要考慮證據的收取方式有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有無嚴重侵害他人權益,有無違反公序良俗等。

(3)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法律對證據的形式是有作出明确規定的,《形式訴訟法》第48條列明的證據形式隻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八種形式。但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一些難以歸入到以上任一種證據的形式中,那麼,對應的這份材料是否還能算作是證據,可能是值得考究的。

證據的三性的意義(一文讀懂真正的)3

證據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與證據的證明力緊密相關。證明力源于證據的關聯性以及關聯的程度。證據有沒有證明力,有時候取決于證據與待證事實有沒有關聯。但是,這并不是說證據的關聯性等同于證明力。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有無實質性聯系以及證據與證明能否證明特定的證明目的才比較完整地構成了證據的關聯性。如果證據不能指向待證事實,則該證據不具有實質性聯系;如果指向待證事實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待證事實的可能,則該證據也不具有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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