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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與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1 01:31:29

本文作者: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肖志華

“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觀的根本原則。“重婚”行為是對我國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釁,也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度不忠誠,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但現實生活中苦于“重婚罪”犯罪證據收集極其困難,緻使很多犯“重婚罪”的人逍遙法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檢索全國各地判例,對“重婚罪”的認定、追索及取證作一個簡單的分析:

首先我們來談談“重婚罪”的認定及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構成要件為: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确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要求重婚的男女二人以夫妻名義對外持續地、穩定地、共同地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即使在一起生活,甚至生育子女,也不能認定為重婚。

重婚罪的認定與處理(重婚罪的認定及取證)1

其次,我們如何将犯“重婚罪”的人繩之以法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重婚罪”是一種可自訴可公訴的案件。即“重婚罪”即可以由公安機關偵查提交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所以針對“重婚罪”犯罪者,我們有兩種途徑将之繩之以法。

一、向公安機關檢舉或控告,由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後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在現實當中“重婚罪”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予懲處,但它的社會危害性又有一定的限度,同時又涉及人們的個人私生活、情感生活,隐私等,法律不宜過多強烈地幹預。所以公安機關難以立案偵查。

二、由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但此類案件強調自訴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自訴人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駁回自訴。

重婚罪的認定與處理(重婚罪的認定及取證)2

最後,受害者自訴,該如何收集證據呢?

由于以上種種原因,自訴人收集證據至關重要。作為自訴人(受害人),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收集證據:1、通過周圍群衆收集證言(注意:證人須到庭作證);2、通過抖音、朋友圈、微博等多種方式收集兩人重婚生活期間,在一起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3、通過收集租房(購房)合同等資料的簽字信息,若貸款買房的也可以收集銀行貸款合同及相關資料作為證據;4、通過收集社區登記及網格管理登記的兩人關系等相關信息;5、通過收集安裝電話、寬帶等對外的簽名(要能反映出兩人之間的關系);6、通過收集嬰兒出生時醫院手術單上配偶的簽名,嬰兒出生證上父母的名字,甚至嬰兒DNA鑒定等;7、其他能夠證明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切證據。從而徹底排除二人同居關系的可能性。

“重婚罪”是對我國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釁,也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度不忠誠,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不僅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同時還嚴重影響了廣大人民群衆的社會觀、道德觀、價值觀,應當受到社會的嚴厲譴責,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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