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易理賠難?
如果遭遇無理拒賠 消費者也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近日,雲南一對失去獨生女的父母,通過打官司獲得50萬元的全額理賠。
1 獨生女家中意外身亡 父母拿着保單申請理賠等來的是“不予給付”
“真是投保容易理賠難。不過幸運的是,經過一年多的維權,死者家屬終于将要拿到本該屬于他們的理賠金。”
2019年8月6日, 雲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張宏雷律師對《中國消費者報》說。
2017年10月13日淩晨,在昆明某大型國企擔任董事會秘書、年僅32歲的王某倒在自家卧室門口,不幸身亡。當天,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出具了《死亡證明書》,10月15日王某屍體火化。
即将退休的父母突然失去了獨生女,精神遭受了巨大的打擊。2個月後,老人在整理遺物時意外發現,女兒生前購買的國華人壽保險尚在有效期。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0時起至2018年5月19日24時止。其中,包括《國華華寶意外傷害保險C款》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國華華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猝死保險金50萬元。
在上述保險條款中,“猝死”的解釋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症狀内24小時内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以醫院的診斷和公安部門的鑒定為準。
2018年3月起,王某的父母以受益人身份和法定繼承人身份向國華人壽保險要求給付保險金,并按照該公司要求提交了理賠申請書、醫療屍檢建議書、死亡證明書等相應理賠材料。
2018年8月27日,國華人壽保險發出理賠決定通知書,明确表示“不予給付”,原因為“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條件”。
2 與國華人壽多次交涉及向有關部門舉報無果後 死者父母委托律師起訴維權
在多次交涉及向有關部門舉報無果後,2019年4月,王某父母一紙訴狀将國華人壽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險合同約定,全額理賠保險金50萬元。并請求法院對被告拒不依法依約及時理賠造成原告的物質和精神傷害予以懲戒,判令被告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
王某父母委托律師起訴維權
庭審中,被告國華人壽答辯稱,原告無證據證明被保險人王某為意外死亡或猝死,故其死亡不屬于被告應承擔的意外傷害事故責任或猝死責任,原告要求給付50萬元保險金沒有依據,被告不應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此外,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10萬元也沒有依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在約定情況出現時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如确實符合保險金的給付條件,被告作為保險人也僅應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而不應承擔其他責任。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已出具死亡證明書,載明“屍體已經公安機關檢驗完畢,由家屬辦理善後事宜”,可以排除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則王某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特征,可以認定為猝死。被告亦未舉證證明王某的死亡具有合同條款載明的免責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保險金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要求國華人壽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因其未舉證證明因此而産生的損失,要求懲罰性判令被告賠償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金50萬元。
3 代理律師呼籲對保險公司無理拒賠行為應支持懲罰性賠償
“這起訴訟的亮點在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有關司法解釋,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告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外地保險公司,這大大方便了往往相對弱勢的投保人或受益人維護自身的保險消費權益。”8月6日,原告代理律師、雲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張宏雷律師向《中國消費者報》表示,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法院判決已經生效。
盡管赢了官司,張宏雷仍然有些遺憾。他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案子。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中國保險多年的一個頑疾,保險公司售出時千好萬好,賠付時千難萬難。”
張宏雷表示,對于保險公司無理拒賠行為,立法及司法層面應該支持懲罰性賠償,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比如本案,原告打了一年官司,還沒有拿到本該順利理賠的50萬元保險金。“如果支付幾萬元律師費,打赢官司後,被保險人實際上拿到保險金隻有40多萬元。”
對于保險理賠難問題你怎麼看?
(責任編輯:程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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