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給朋友50萬,當時約定月利率百分之五,現在讓朋友還錢,朋友卻說自己放高利貸,該怎麼辦?
朋友之間,談錢傷感情,好多朋友都是因為金錢而沒有的。
當年,我有一個同學,向我借了一萬塊錢,因為他剛結婚,裝修了家裡面,又買了個小車,說是當時手頭有點緊,給我借去周轉兩個月。我也沒多想,就從支付寶裡轉了一萬塊錢給他,然後當時就把這事給忘了。
兩個月後呢,他并沒有還錢,想着這也不是一筆大錢,可能同學現在手裡還是有點緊,也就沒去要了。之後,同學一直沒有主動提過還錢給我,直到兩年後,我需要用錢,當時買了理财沒到期,想起這筆錢來,然後找同學,問他現在寬裕了不,我現在急着需要用錢,先把這筆錢還給我。
結果朋友說,他好像還過錢了嘛?
要知道,一萬塊,說好的借兩個月,但是整整兩年了不聞不問,最後給我說還過了,我心裡也是很氣的,找他對質了,後來他賴不過了,也把這一萬塊給我了。但是再之後,基本上沒有聯系了,這個同學關系,算是劃上句号了。
你看,這還是不要利息,還是等了很久去提這筆錢,人家都覺得很不樂意,覺得不就是這麼點錢嘛,至于要回去嗎?可是這錢也是自己的血汗錢啊!沒有利息都搞成這樣,你說你借給朋友50萬,還約定月利率百分之五,從一開始就注意了你是人财兩空了。
本身這筆借款就是高利貸了。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該規定要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簡單來說,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包括“兩限三區”:一區為超過36%部分不保護;二區為超過24至36%部分類推自然債務,給了就不能主張返還,沒給的也不能主張要;三區為24%以下部分,屬于合法利息,應當保護按照《規定》來看,我們可以将年利率24%作為一個參考的标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低于24%不算高利貸,年利率超過24%則存在争議,年利率超過36%就算高利貸了。
你借給朋友的這筆錢,月息5%,年息達到了60%,早就超過高利貸的紅線了,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啊,能要回本金來就不錯了,另外這個朋友估計你也沒有了。
如果你以後還總是想着放高貸利給朋友,那隻能說是“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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