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的規定?申稅小微,我們公司是總分機構現在要把一批貨物從總公司移送到外地分公司去那這批貨物要不要繳稅呢?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要繳嗎?,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的規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申稅小微,我們公司是總分機構。現在要把一批貨物從總公司移送到外地分公司去。那這批貨物要不要繳稅呢?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要繳嗎?
這是屬于“視同銷售”的政策問題,申稅小微幫您解答~
對于“視同銷售”,大家都不陌生。它一般是指由于不符合财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條件,但在稅務處理上要“視同銷售”的應稅行為。前不久,申稅小微為大家介紹了與增值稅相關的“視同銷售”小知識,點擊複習→【漲知識】“視同銷售”那些事,您了解嗎?
那麼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視同銷售”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一起來看一下吧?
相關規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國稅函〔2008〕828号《關于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将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内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其中,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産的公允價值确定銷售收入。
3.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産,除将資産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産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内部處置資産,不視同銷售确認收入,相關資産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1)将資産用于生産、制造、加工另一産品;
(2)改變資産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産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将資産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嗯,嗯。我這下明白了。謝謝申稅小微。
不客氣。期待您的再次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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