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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建築工地從事施工的農民工來說,工作非常辛苦且具有極高的危險性,要時刻注意安全,一不小心便可能因工受傷。那麼在受傷之後,農民工能否享受工傷賠償呢?
對于這個問題,要分情況而言,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這時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工傷保險與用人單位各自承擔賠償項目即可,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是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
2、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對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損害的農民工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換句話說,這個時候是由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按照工傷保險的項目進行全部賠償。
3、用人單位違法分包的,這種情況下各地法院的意見有所不一,具體需要參照當地的具體規定!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将工程違法分包或違法轉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人員時,如果農民工不能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先走工傷認定,如果能認定為工傷,直接走工傷就行,但是如果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即無法走工傷,這種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标準進行承擔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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