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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一天上班12小時合法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5 16:14:09

勞動法一天上班12小時合法嗎(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1

是否算加班或違反法律,要看是何種工作何種崗位,不同工種不同職務規定的工作時間差别極大,不能一概而論,而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定的工作時間包括:标準工時、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1小時,特殊原因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大多數企業按此時間安排作息。對于鐵路,郵電,航空,勘探等特殊行業,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經批準可以按月、季、年作為計算工時的周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隻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内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标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一天上班12小時合法嗎(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2

對于工作時間這個問題,因為牽扯到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利益,在國家的勞動法裡是有非常明确規定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按照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1小時。但勞動法對于特殊情況,也有做特别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因此,如果企業在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情形下,将特殊崗位工作時間給予調整至12小時也是可以的。隻要是經過批準、備案,每日工作時間12小時也是不違反勞動法的。

對于這個情況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的工作時間包括:标準工時、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不同的工時制度,對于工作時間的标準也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标準工時制,按照法律規定,該制度的員工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1小時,特殊原因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所以如果是這種公司制度下,每天工作12個小時,這樣的标準顯然就是不合法的。第二種工時制度是綜合工時制度。這種工時制度一般多用于鐵路,郵電,航空,勘探等特殊行業。所以一般這樣的工時制度也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随意制定的。根據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經批準可以按月、季、年作為計算工時的周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采用這種工時制度後,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隻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内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标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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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時制上班是否符合勞動法,這個要具體崗位具體分析的,不能一概而論。我國《勞動法》對工作時間規定有如下幾種:第一,法律對工作時間的規定。法定的工作時間包括:标準工時、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第二,最常見的标準工時規定。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1小時,特殊原因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大多數企業按此時間安排作息。第三,綜合工時制度。對于鐵路,郵電,航空,勘探等特殊行業,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經批準可以按月、季、年作為計算工時的周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天上班十二小時的,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上班時間的,用人單位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另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天上十二小時的情形,屬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以我個人的了解,很多工廠都以綜合計時來達到少付加班工資的目的。其實并不是所有的工廠都可以施行綜合計時制的。國家其實對此是有限制條件的,并不是工廠就可以。綜合計時制最主要的一點是在不可以執行标準計時制的條件下才可以的。标準計時制是每天8小時一周40小時,這8小時并不是說要早九晚六。工廠裡很多都是仨班倒倆班倒足以證明是可以施行标準計時制的。這樣雖然不合法,但還是有很多行政部門為其開綠燈為其辦理綜合計時制手續。隻要不是緊急救險之類即便是綜合計時也不可超十一個小時,所以這類其實可算違法,但這類違法又屬告才理案件。這工人告工廠是很困難的,即便勝訴也隻是赢官司而已其他必無多大好處,能得的賠償少之又少,在加上最近不斷修改相關法律條款,使得賠償更低,告的人少了,老闆的風險和成本都低,所以現在普片在這上面違法。由于普片所以更多的就默認了這個事。其實法律條文對此限制是很多的,解釋也很多。但能執行缺難上難。比如說你上12小時對公司提成疑慮,公司一般會欺騙你不知道說是吃飯時間一小時,好像沒毛病,但國家有條文解釋在上班期間身體之必須要的時間是算工作時間的,這就包括吃喝拉撒等及必要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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