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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3 15:56:37

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有哪些(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哪些條件)1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那麼,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具備什麼法定條件、最長能領多少時間、重新就業後又失業該如何計算?以下3個案例對此作出相應的法律解析。

【案例1】

主動辭職無權領取失業保險金

因接受好友合夥創業邀請,黃女士主動要求與公司解除尚有一年半到期的勞動合同。豈料,勞動合同解除後,其好友死于車禍,合夥創業随之“泡湯”。黃女士想知道:她能否以公司為自己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兩年為由,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

【點評】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因本案所涉情形不屬于“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所以,黃女士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案例2】

失業保險金最多能領24個月

王女士曾在一家公司工作12年,她和公司共繳納11年的失業保險費。公司倒閉後,王女士雖然有求職要求,卻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如願。王女士共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後,被告知“斷供”,這是為什麼?

【點評】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本案中,王女士已經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故不再具備領取的資格。

【案例3】

再次就業領取期限應合并計算

吳女士從甲公司離職後,曾領取過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吳女士重新在乙公司就業後,至2022年3月,吳女士和乙公司共同、連續為其繳納了7年的失業保險費。吳女士再次失業後,最多能領取多少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點評】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與之對應,雖然吳女士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雖然累計繳費滿6年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但根據合并計算的原則,其再次領取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6個月(24個月減此前已領取的8個月)。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顔東嶽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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