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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改編權和劇本改編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5 16:13:10

電影改編權和劇本改編權?改編權與攝制權昨天寫到七被告之一的紫晶泉公司獲得了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的涉案小說的改編權、攝制權,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電影改編權和劇本改編權?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電影改編權和劇本改編權(改編權與攝制權)1

電影改編權和劇本改編權

改編權與攝制權

昨天寫到七被告之一的紫晶泉公司獲得了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的涉案小說的改編權、攝制權。

綜合在案編劇合同、劇本及涉案電視劇的開機情況,法院确認涉案劇本已于2016年3月12日前完成,故七被告确于協議約定的授權期限内完成了劇本的改編行為,但未在授權期限内完成涉案電視劇的拍攝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攝制權的侵權。

法院作出上述認定是基于對“影視改編權”、“改編權”、“攝制權”關系的理解:

  • 《著作權法》規定的“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變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
  • 《著作權法》規定的“攝制權”是指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其本質是将文字作品轉換為電影作品或類電影作品,可以說屬于一種特别改編權;
  • “改編權”和“攝制權”相互獨立卻又關系密切,攝制電影的整個過程實際上是對“改編權”和“攝制權”兩個權利的行使,其包含了拍攝電影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作品的行為,因此,影視行業一般是對“改編權”和“攝制權”一并授權,業内統稱為“影視改編權”;
  • “影視改編權”授權的核心在于“攝制權”而非“改編權”,“改編權”僅僅是為實現攝制目的而必然包括的權利;
  • 具體到本案,紫晶泉公司和原告訂立《許可協議》,通過支付使用費的方式獲得涉案小說的改編權、攝制權,其目的在于将涉案小說拍攝成影視劇。這意味着協議所約定的改編權、攝制權控制着拍攝影視劇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涉案小說的行為,包括将小說改編為劇本、根據劇本進行拍攝;
  • 因此,七被告需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編劇本、拍攝電視劇等所有影視劇制作行為,否則即構成侵權;
  • 又因在案證據可以證明七被告在授權期限内完成劇本改編工作,但未能在授權到期日即2016年3月14日前完成攝制工作,可判定構成侵權。

攝制權與後期制作

對于七被告抗辯意見“攝制權僅涵蓋拍攝行為,并不包括後期制作等行為”,法院不予采納。法院認為攝制權的行使不僅包括拍攝階段,還包括了後期制作階段。因此,即便被告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拍攝,但未在協議約定期限内進行的後期制作行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攝制權。

對于“攝制權”為何涵蓋後期制作等行為,法院解讀如下:

  • 著作權法雖然規定攝制權是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但不能将攝制權狹隘的理解為拍攝行為即通過拍攝的方式将劇本通過連續畫面的形式固定在介質上;
  • 對于攝制權的涵義及控制行為的範圍,需結合電影作品及類電影作品的定義進行理解;
  • 如前所述,攝制權的本質就是将文字作品轉換為電影作品或類電影作品,故促使電影作品或類電影作品完成的所有行為均應是攝制權的控制範圍;
  • 結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1項的規定可知,電影作品及類電作品不僅是固定在一定介質上的連續畫面,還要滿足傳播的需要。而進入公衆視野用以公開傳播的作品不僅要有畫面,還要有對白(或旁白)和聲音效果的幫助,這顯然不是拍攝這一單一行為能夠涵蓋的,必然要進行剪接、配音、配樂、設計字幕等一系列後期制作行為,因此攝制權不僅涵蓋拍攝行為,還涵蓋後期制作等行為。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1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适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小說與劇本著作權人的雙重控制

此外,七被告答辯時還主張“攝制權由劇本著作權人單獨享有,小說著作權人無權行使該項權利”,劇本改編工作已在授權期限内完成,自己根據劇本拍攝電視劇屬于行使劇本著作權項下的攝制權,并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法院不支持其主張,明确指出“劇本著作權下的攝制權”不能排斥“小說著作權人對小說享有的攝制權”。具體來說:

  • 電視劇是依據劇本攝制而成的,劇本著作權人對其經合法授權改編而成的劇本當然的享有攝制權,但這一攝制權并不能排斥小說著作權人對小說所享有的攝制權;
  • 從本質上說,改編自小說的電視劇是小說的再演繹作品,即劇本是小說的演繹作品,電視劇是劇本的演繹作品,從第三人角度而言,演繹作品著作權人與已有作品著作權人各自的權利形成對演繹作品的雙重控制權;
  • 第三人要使用演繹作品,除了須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外,還應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将同時構成對演繹作品著作權和已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 綜上,依據劇本拍攝電視劇需要征得小說著作權人及劇本著作權人兩方的授權,七被告關于攝制權由劇本著作權人單獨享有,小說著作權人無權行使該項權利的辯稱,法院不予采納。

訴訟中,原告稱用五年時間完成改編、拍攝工作是綽綽有餘的,七被告在授權期内怠于行使權利,在臨近授權到期才籌拍涉案電視劇,有惡意利用授權期限的嫌疑。七被告則稱涉案電視劇之所以遲遲未正式開拍,是因為涉案小說改編難度極大,前後經曆多輪改編,雖然這一點難以成為侵權免責事由,但從被告舉證情況倒是能直觀感受到影視項目投資大、周期長、複雜程度高、履約風險點多等特點,明天可以簡單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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