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知乎什麼意思?編者按: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實施居住權,是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紅樓知乎什麼意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編者按: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實施。居住權,是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2022年1月25日,長沙首本不動産居住權登記證明頒發,标志着居住權登記正式落地實施。無獨有偶,春節檔電影《愛情神話》中“老烏”一角,在其意外去世後出現一個神秘人,要求男主角“老白”協助完成“老烏”所居住房屋的回收手續,房屋是誰的?不知道,隻知道“老烏”可以在這裡住到壽終正寝,其中“老烏”享受的,就是居住權。
居住權,顧名思義,就是可以居住的權利,那麼其适用于什麼情況呢?
案例一:(來源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此案為《民法典》頒布實施後全國首例居住權執行案件。
2006年,李先生與許女士在洪山區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許女士立下遺囑,表示自己過世後,将她和李先生共同居住的這套房屋贈與自己的弟弟許先生,不過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以一直住在這套房子裡。2016年初,許女士病逝後,許先生和李先生因許女士的遺産糾紛“對簿公堂”。
洪山法院經審理查明,許女士生前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已離世,在遺囑中贈與許先生的這套房屋,系許女士與李先生婚前所購,屬于許女士的個人婚前财産。根據許女士的遺囑,該房屋所有權歸許先生所有。因該房屋為許女士生前與李先生共同居住,許女士在遺囑中也明确表達了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以一直在該房屋居住的願望。
2016年11月,洪山法院判決該房屋歸許先生所有,李先生在其再婚前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判決後,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該套房屋内,許先生也未曾打擾。
2021年初,李先生突然發現自己住的這套房屋被許先生挂在某網絡平台準備出售,因擔心房屋被賣後影響自己繼續居住,他連忙拿着之前的判決書來到洪山法院執行局,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經過法官合議後,洪山法院于2月26日作出執行裁定,将該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因在李先生之前,并無執行居住權的先例,協助執行單位尚無具體的居住權登記操作規範,為此,洪山法院法官多次與協助執行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溝通。
2021年3月3日,該案執行人員來到洪山區政務服務中心,遞交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洪山區不動産登記部門配合李先生辦理居住權登記。
案例二:(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劉某和周某是夫妻關系,兩人婚後育有兒子周某甲、女兒周某乙。1982年,劉某和周某在海口市某區共同建造了一處住房,女兒周某乙自出生後一直居住在此。2008年3月24日,周某乙同前夫離婚,離婚前的房屋歸其前夫所有,周某乙在海口某小區申請了一套廉租房。後因周某乙無收入,沒有錢交納租金,離婚後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二樓,并在其父周某生病期間進行照料。
周某于2012年去世,生前曾口頭告訴周某甲,若周某乙沒有地方居住時,可以住在家中二樓。2017年,劉某及周某乙在公證處辦理了放棄繼承周某遺産的公證。2018年4月3日,案涉房屋的不動産權利人變更為劉某和周某甲。
劉某、周某甲認為周某乙的居住行為侵害了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故向海口市瓊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某乙停止侵害并立即搬離劉某、周某甲共同擁有的不動産。
庭審中,周某乙提供了其與劉某的錄音,該錄音中周某乙問:“爸爸是否承認案涉房屋二樓給我們。”劉某回答說:“說過你沒有地方住時,二樓給你們住。”同時,周某甲也認可父親臨終時曾口述,周某乙無房居住時,可居住在案涉房屋二樓。
瓊山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周某甲系案涉不動産的權利人,周某乙于2017年到公證處放棄了其應繼承的份額。周某乙放棄繼承時存在前提條件,即由其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二樓,但在公證時遺漏了該項内容。周某乙父親臨終遺言應視為口頭遺囑。且周某乙自出生、結婚到離婚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在其父親病重時也盡了主要照顧義務。周某乙雖申請一套廉租房,因交不起房租未能居住。
綜上,瓊山法院認定周某乙雖然放棄了案涉房屋的繼承權,但應享有案涉房屋二樓的居住使用權。劉某和周某甲以其享有的物權要求周某乙搬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劉某和周某甲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劉某、周某甲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緻,劉某、周某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據此,海口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來源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官方公衆号)
王某系王某和與李某之女,王某和與李某離婚,王某随王某和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後王某和與張某再婚,王某稱張某不讓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依據王某和與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及王某和單方書寫的承諾,王某要求确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法院觀點
1.王某和、李某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王某由王某和撫養,涉案房屋歸王某和所有。
2.王某和單方承諾王某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該承諾是王某和作為王某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義務,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
3.王某和再婚後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産權變更,王某與現房屋所有權人王某和、張某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亦未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綜上:
王某作為成年人要求确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無權利基礎,其主張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依據,亦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故法院不予支持。2021年1月4日,海澱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該案系《民法典》施行後,海澱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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