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内容足夠确定,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即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在商業活動及對外貿易中,要約常被稱作發價、報價、出盤等。
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表示被稱作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本身并不發生法律效果。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等都是要約邀請的表現形式。
要約産生法律效力,對發出要約的人産生約束力即要約的生效。要約人受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
在要約發出之後但在發出法律效力以前,要約人欲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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