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7萬元購買的新車,卻在提車當天發現存在多處瑕疵,要求退車賠償又遭到拒絕。日前,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對一起購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汽車銷售方退還消費者購車款并承擔相應損失。
據悉,2020年6月14日,王某和妻子與阆中市某汽貿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銷售合同》,花37萬元購買一輛林肯牌轎車,并交了5萬元定金。幾天後,又向公司付款32萬元提車,并交了車輛保險費和車輛購置稅等。6月19日,王某夫婦在接車後,把車開到附近一家修理廠清洗,卻意外發現車身上有多處刮擦及噴漆的痕迹,後保險杠有缺損,且後防撞杠位置的螺絲不對孔,有拆卸痕迹,從肉眼上看明顯經過拆解或維修過。經修車師傅檢查,也認為這輛車有質量問題。
王某便與阆中某汽貿公司的鄧某聯系,鄧某稱這輛車是從成都某公司進的貨,與成都某公司工作人員聯系,詢問車輛是否存在問題,對方卻矢口否認。此後,王某夫婦便未再使用這輛車,該車裡程數顯示為65.1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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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王某夫婦将阆中市某汽貿公司及成都某公司一并訴至阆中市人民法院,同時申請對該車是否是原廠原裝整車進行鑒定。
經法院委托的四川旭日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該車存在明顯瑕疵:後保險杠左上角損壞缺失、後備箱蓋内飾闆邊緣未貼合緊密、左後視鏡罩轉向燈燈具内見水滲透痕迹、右前車門上側面見刮擦痕迹等。
2021年5月18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王某夫婦雖與阆中某汽貿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但銷售發票是成都某公司出具的,王某夫婦是與成都某公司建立的買賣合同關系,成都某公司理應向買家交付質量合格的車輛,現經鑒定車輛存在明顯瑕疵,其交付的車輛不符合民法典對标的物質量要求規定,原告要求退還交付的車輛、返還購車款及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持。對于王某夫婦交付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律師費以及鑒定費等,均系原告損失,被告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某夫婦向成都某公司返還車輛,成都某公司返還二原告購車款365864元,賠償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律師代理費、鑒定費等共計83470.06元;阆中某汽貿公司返還賺取的二原告購車款4136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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