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由于資質、信用、礙于情面等多種原因,經常出現實際借款人與借條上簽名的借款人不一緻的情況,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顧名思義,名義借款人是在借條上簽字,出面與出借人借錢的人,實際借款人是實際使用借款的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來看,主流觀點為借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由簽字的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除非名義借款人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不參與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還有部分觀點認為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均參與了借款,對民間借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應當由他們共同償還借款。
出借人與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在名義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還款責任由名義借款人獨立承擔。名義借款人履行償還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借款人追償。下面來看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
一、2013年9月2日,張某、陳某英向陳某平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張某、陳某英向陳某平借款100萬元,以兩個門面房做擔保。借款期限為兩年。
二、張某收到借款94萬元後分别于2013年9月2日、9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将94萬元轉給案外人王某。
三、張某、陳某英在還款30萬元後未再繼續履行。為實現債權,陳某平以張某、陳某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張某、陳某英主張其為名義借款人,應當由實際借款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一審法院未支持其主張,判決名義借款人張某、陳某英共同承擔償還之責。
五、張某、陳某英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六、張某、陳某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駁回張某、陳某英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針對上述争議焦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裁判要點歸納如下:
第一,案涉借條系張某、陳某英出具,表明借款主體為張某、陳某英,至于所借款項用途不影響借款關系的成立。
第二,張某,陳某英在一審、二審以及再審期間均未能證明其向陳某平披露實際借款人為王某,陳某平知曉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委托關系。
第三,案涉借條隻能證明張某、陳某英與陳某平之間成立借款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某、陳某英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還款義務由誰承擔的問題。本案中,張某、陳某英向陳某平出具了借條,94萬元借款也轉入了張某賬戶。申請人主張應由名義借款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應舉證證明:1.張某、陳某英與王某之間有委托關系;2.陳某平在訂立合同時對此情況知悉并同意。申請人在一、二審均沒有提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在申請再審時也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舉出的張某先後兩次轉款給王某的證據以及30萬元還款系由王某直接轉款給陳某平的抗辯理由,不足以說明陳某平在訂立合同時對張某、陳某英與王某之間的委托關系知情并同意案外人王某以張某、陳某英的名義借款。此外,張某陳述其将款項轉入王某賬戶後,王某向張某出具了借條,表明王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某、陳某英應按照民間借貸關系承擔對陳某平的還款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内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總結
第一,在交易往來中,即使雙方關系密切,當事人也應對借名借款秉持正當合理的謹慎态度,充分考慮借名借款的法律風險和可能帶來的損失,否則名義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一時善意導緻己方利益受損。
第二,對于名義借款人來說,如果真的要以自己名義幫他人借款,應當審查其還款能力,與出借人、實際用款人簽訂三方協議。若實際用款人拒絕簽署協議,則應與其辦理委托手續,并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選擇還款主體。
第三,對于出借人來說,應當及時追蹤借款人的财産狀況、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關轉賬憑證、微信短信記錄、郵件往來信息等證據。
來源:找大狀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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