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1]于2009年6月1日開始啟用,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确的證件。食品流通許可證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後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其取代已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商标注冊許可證照-正譽财稅
(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
3、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4、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6、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與其經營活動相适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清單;9、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項目中申請增加食品流通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當場審驗後退回。
食品經營者注冊公司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後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号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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