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制定和發布招考公告是報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門關于考試錄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過公告告知社會的。
公務員錄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考範圍、招考對象和條件;錄用單位、職位與計劃(名額);考試錄用的方法和程序;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應審查的證件;筆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面試辦法;筆試、面試成績公布辦法;錄用的程序和方法;其他須向考生說明的事宜。
公務員招考公告一般選擇知名度高、讀者面廣、權威性嚴肅性強的報紙發布,同時要考慮到地域性。例如,國務院各部門如面向全國招考公務員,則應在《人民日報》上發布招考公告:如隻限在北京地區招考,則可在《北京日報》或《北京晚報》上發布招考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區)招考公務員,則應在省級報紙發布招考公告;如隻限在省、自治區駐地市内招考,則可在駐地市報紙上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具有法規性質,一經發布,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違背其内容行事,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或調整其内容時,須由發布公告的部門于報名前在原公布公告報紙上作更正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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