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内水位正常,蒸汽壓力穩定、保持鍋爐房的整潔、做好交接班工作;加強對各機械設備和儀表的檢查,确保安全可靠,防止事故發生。
1.給水要求:
鍋爐給水須進行處理,水質标準必須符合GB1576《工業鍋爐水質标準》。
2.水位表中的水位應在水位表中間,運行中随負荷的變化進行調整,但上下變動的範圍不宜超過40mm,水位表必須每班沖洗一次。
3.鍋爐壓力必須保持穩定,不得超過設計壓力運行,壓力表彎管每班應沖洗一次,監視壓力表是否正常,如發現壓力表損壞,應立即停爐修理或更換。
4.為防止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發生損壞,每星期至少手動試驗一次,安全閥至少兩周作一次自動排汽(水)的試驗。
5.鍋爐排污應在低水位、低負荷進行,時間應盡可能短,以免影響水循環。操作時應戴好手套,操作方法如下;先開啟慢開閥,再間斷關開快開閥,進行快速排污,排污結束後,先關快開閥,再關慢開閥。
6.如二台或二台以上鍋爐使用一套排污總管,而排污管上又無逆止閥門,排污時應注意:
1)禁止二台鍋爐同時排污。
2)如另一台鍋爐正常檢修,則排污前必須将檢修中的鍋爐與排污管路隔斷分開。
7.排污完畢,關閉排污閥後,應檢查排污閥是否嚴密,檢查方法是:關閉排污,過一些時間後,在離開第二隻排污閥的管道上,用手試摸,是否冷卻,如并不冷卻,則排污閥必有滲漏。
8.爐膛壓力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9.燃氣鍋爐受熱面吹灰按有關程序和要求進行,應站在側面操作,防止爐膛火焰中吹灰孔噴出傷人,通常每班吹灰一次,鍋爐停用前一定要吹灰,燃燒不穩定時,不能吹灰。
10.爐膛内正常的燃燒工況應是:火床平整,火焰密而均勻呈亮黃色,沒有穿冷風的火口,燃盡段整齊一緻,從煙囪冒出的煙呈淡灰色。爐膛負壓保持20—30Pa,蒸發量或供熱量在額定出力左右時,排煙溫度在160—180o之間。
11.必須不間斷地根據供汽或供熱的情況來調整鍋爐負荷和調整燃燒室的運行,保證鍋爐壓力穩定。當鍋爐負荷增加時,先增加引風再增加鼓風,然後加快爐排速度,必要時可以增加煤層厚度。當鍋爐負荷減少時,先減慢爐排速度,然後減少鼓風,再減少引風,必要時可以減薄煤層厚度。
12.當煤進入爐膛後,應在距離煤閘門0.3米的範圍内着火,任何情況下不允許在煤閘門下面燃燒,否則容易燒壞煤閘門,如果燃料距煤閘門0.3米處開始着火就算“脫火”。如發現煤在煤閘門下面燃燒,可對燃煤适當增加澆水量,并加快爐排速度。發生“脫火”時,可在左側看火孔處用撥火鈎将後面已燃燒的煤撥到新進入爐膛的燃料層上。
13.當火床上呈現火口或高或低水平時,應耙平,消除火口,保證火床平整。
14.應避免長時間壓火,因為長時間壓火爐排和爐排兩側闆不能得到足夠冷卻,可能會帶來下列弊病:
(1)燃氣鍋爐爐排容易過熱而可能損壞。
(2)爐排兩側闆過熱而發生彎曲,爐排長銷與其卡住。
(3)爐排長銷發生彎曲。
短時間壓火應将煤層距離煤閘門100毫米,防止燒壞煤閘門(短時間指1—2小時)。
15.鍋爐運行時,應注意鍋爐各部分有無特殊響聲,如有應立即檢查,必要時停爐檢查。爐排如有卡住,則調速箱安全離合器自動脫落達到自動保護作用,此時應進行檢查,解除故障後方可繼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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