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收養程序?近日,在河南平頂山第五人民醫院,一位醫護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确實有熟人向我打聽有沒有願意送養孩子的産婦,但前提條件是孩子是健康的說實話,沒有哪個父母願意把自己健康的孩子送人”就在這家醫院,今年1月6日,經檢查,平頂山市民王女士發現,自己剛從浙江杭州收養的一個不到5個月的女嬰,身患先天性心髒病等疾病得知孩子的病情後,王女士不願繼續領養女嬰,可孩子的父母也不願接回孩子目前,在杭州有關部門關注下,女嬰被暫送至杭州市兒童福利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新的收養程序?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近日,在河南平頂山第五人民醫院,一位醫護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确實有熟人向我打聽有沒有願意送養孩子的産婦,但前提條件是孩子是健康的。說實話,沒有哪個父母願意把自己健康的孩子送人。”就在這家醫院,今年1月6日,經檢查,平頂山市民王女士發現,自己剛從浙江杭州收養的一個不到5個月的女嬰,身患先天性心髒病等疾病。得知孩子的病情後,王女士不願繼續領養女嬰,可孩子的父母也不願接回孩子。目前,在杭州有關部門關注下,女嬰被暫送至杭州市兒童福利院。
“如果孩子健康的話,這件事也許不會發生。”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高瑛玮教授認為,該事件暴露出民間收養不規範等問題,應引起相關監管部門重視。
患病女嬰被暫送福利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王女士的父親在杭州一小區當保安,他聽說當地一戶人家生了孩子因無力撫養,想送人收養。他覺得孩子可憐,便跟家裡人商量,想收養這個孩子。王女士家人對收養程序都不是很清楚,隻是依照父親的想法在河南當地開了一張“有條件撫養”的證明。在辦證過程中,工作人員說了一句“領養小孩的手續非常麻煩”,但王女士當時并沒有太過在意。
2018年12月22日,王女士和母親、弟弟一起來到杭州。他們在杭州市兒童醫院見到孩子時,覺得孩子十分可愛,于是決定領養。起初,他們擔憂孩子的健康問題,但孩子親人均解釋說,孩子隻是早産,身體很健康。随後,兩家私下簽了一份送養協議。王女士說,當時聽醫院護士說孩子很乖巧,他們對孩子健康也沒有什麼疑慮,所以就簽了那份協議。
王女士一家将孩子抱回平頂山老家撫養後,孩子的身體狀況出現問題,送到當地醫院一查,發現孩子患有先天性心髒病等。今年1月8日,因無法承受孩子是病孩這一結果,王女士和母親帶着孩子趕到杭州,希望歸還孩子給親生父母,但一直與孩子父母聯系不上。王女士和母親與當地民政部門、社區聯系後得知,孩子親生父母均為持證殘疾人,且不是合法夫妻。這個消息讓王女士一家非常震驚,更堅定了他們要送回孩子的決定,但孩子親生父母拒絕接回,孩子的歸屬問題陷入僵局。最終,在杭州當地相關部門的協調下,孩子出院後被暫送至兒童福利院。
私自簽訂送養協議違法
“私自簽訂送養協議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對此問題,高瑛玮解釋說,收養法有明确規定,不允許私下收養孩子。根據收養法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當事人隻有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辦理收養。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高瑛玮說,國内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執行。
“現實中,能夠獲得合法收養關系并不容易。”多年從事慈善工作的王某認為,非法收留棄嬰、私下收養等民間行為依然存在,雖然這些行為為被收養的孩子提供了一個家,但這層關系并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隻能憑借收養人的道德修養來維系,一旦收養人道德淪喪,極易出現侵犯被收養人利益的事件。甚至個别不法分子借收養兒童之名,行拐賣兒童之實。
“民間收養系非法行為。”河南鄭港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柏岩認為,假如愛心人士因不符合收養條件,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雖然事實收養已經成立,但是法律關系并沒有建立。
“王女士一家收養了女嬰,又要将女嬰送回,不論結局如何,受傷害的是這個生病的孩子。”采訪中,多名被訪者均向記者闡明了此觀點。“多虧兒童福利院肯接收這個孩子,如果不接收,王女士一家暫時還是要承擔照料孩子的義務,不能随意處置。孩子的親生父母拒絕履行照顧孩子的義務,涉嫌遺棄罪。”田柏岩認為。
長期以來,病殘兒被遺棄一直是個老問題。“一些符合收養條件的家庭來兒童福利院登記,希望收養一個健康的孩子,但我們接收的棄嬰大多是病殘兒。這些病殘兒沒人肯收養。”河南一兒童福利院負責人告訴記者。
非法收養帶來系列問題
“民間收養不規範會帶來被收養人的戶口、健康、安全、入學、就業和收養人将來的贍養等問題,雙方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既損害收養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會給拐賣兒童、惡勢力控制殘疾兒童乞讨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可乘之機。”高瑛玮認為,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制度、監管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正規收養程序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繁多,導緻收養人不知或怠于辦理收養程序。另一方面,公辦兒童福利機構的吸納能力有限,遠不能滿足收養需要。現有法律對于愛心人士、社會慈善組織的收養事宜缺乏具體性規定,難以合法化,且目前有關方面對非法收養缺乏有效監督與幹預。”高瑛玮建議,為保障被收養孩子的合法權益,應加快實現民間收養合法化步伐,簡化收養程序,在辦理收養登記方面提供便利。
一位不願透露名字的慈善工作者認為,應加大對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人力與物力投入,提高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和社會地位,打造具有專業知識的團隊。同時,降低收養門檻,讓有條件的家庭能夠合法收養,鼓勵民間慈善組織參與。同時,為及時掌握被收養人的狀況,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政府監管部門應建立跟蹤回訪監督機制,對收養關系實行動态監管。
“從法律上講,收養關系的成立,不單單是收養人将被收養人撫養成人,同時會形成法律拟制血親關系。”田柏岩說,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養父母成為養子女的監護人,需要盡到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養父母承擔對養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從照顧他們生活起居,到培養他們成人,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給予保護。而對于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田柏岩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當地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可以介入,向法院申請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後,暫無法查明父母或監護人的,由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記者 趙紅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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