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剛剛過去的“六一”兒童節正逢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一周年,而且在兒童節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還通報了8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專項行動典型案例。近年來,“未成年人受侵害”和“未成年人犯罪”兩大話題熱度不減,種種典型案例挑動公衆神經,也讓人們意識到孩子的成長離不開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的協調配合。
防治校園欺淩的難點在哪裡?強制報告制度有何效力?我們與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苗鳴宇以及兒童教育作家三川玲一起聊了聊。
特邀主持人 梁千裡:如何看待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三川玲:我覺得現在兒童教育對孩子的保護其實是非常緊張的,但是并不細緻,學校一聽要保護兒童,甚至會要求孩子們下課的時候不能出教室,父母就要求小孩不能跟陌生人說話,但是孩子真的遇到校園霸淩要怎樣處理,從老師到學校到家長都有些失措。
苗鳴宇:法律的運行分成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幾個層面。從立法的角度,我們對于未成年人保護的一些規則,從國内法到國際公約,從實體的權利到救濟的方式越來越完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對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識是比較強的,有相當多的規定、措施出台,立法體系比較完備了,就是實際執行中可能會有差異。
現在大家也慢慢地意識到,其實也要給學校松綁,要讓學校有一定的管教的職能。《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提到了學校老師是有合法合理适度管教的權利的,不是完全不能夠批評教育。當然一定要把正常的管教跟侵犯孩子權利的或者會給孩子身心造成損害的行為區分開,所以要适度。
特邀主持人 梁千裡:什麼是強制報告制度?哪些主體要承擔強制報告的責任?
苗鳴宇:2020年,我們修訂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加上了強制報告制度,學校、賓館、網吧這些可能經常會發生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一些場所,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線索或者事件,要強制報告,實際上就是提供線索。一些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向這些機構求助,找這些有強制報告記錄的人去替他報告。
如果真的出現了比較嚴重的未成年人侵害案件,造成了比較大的精神損害、人身傷害和财産損失,而經營主體明知這個事情卻沒有報告,從民事上是可以追責的,要賠償經濟損失。
特邀主持人 梁千裡:根據最高檢公布的數據,2021年起訴校園暴力欺淩犯罪案較2018年下降逾七成。現在社會越來越關注校園暴力案件,為什麼案件的數量反而下降了?
苗鳴宇:最高檢一直強調通過綜合治理的方式來解決未成年人的問題,包括校園霸淩的問題。我們要思考,僅僅把犯罪者判了,或者送去強制矯正了,最後能不能解決問題?從監獄學的角度來看,一個成年人放到刑罰的環境裡面,最後能不能達到一個良好的改造效果,我們也不敢百分百保證,更何況一個沒有什麼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我個人覺得并不是說我們不追究他的責任了,而是解決矛盾的方法更加多元了。
特邀主持人 梁千裡:如何界定校園霸淩?校園暴力和未成年人正常交往的邊界是什麼?
苗鳴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其實已經慢慢地開始對校園欺淩做一些界定。一個大的原則,不管是語言還是行動,必須是持續多次的,乃至讓被欺淩的孩子心理上産生一些負擔、恐懼。因為如果規定的一些标準不好操作,沒辦法根據規定判斷,那這個規定就沒有意義了。
三川玲:我覺得與其想如何分辨校園霸淩,還不如找出校園霸淩問題的根源。比如讓孩子們多和大自然接觸、進行幸福教育、提高孩子們的自信心,每天在常規的知識授課之外增加一些這樣的内容,就能讓法律界少花一些精力懲治未成年犯罪。
特邀主持人 梁千裡: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是“從輕”處理,而加害未成年人則是“從重”處理。但近年來,一些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傷害案施害者也是未成年人,同樣涉及“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法律如何體現公平?
苗鳴宇:在犯罪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這方面,其實是考慮很多的不同的層面和不同的要件,所以兩者恐怕不能隻是簡單的“相互抵消”,不是簡單的“加一”“減一”的關系。
侵犯未成年人之所以要嚴懲,是因為侵犯的是“缺少自我保護能力的”、容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以此來達到讓有理智的、能獨立思考的人不去做這種事。對于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施了犯罪的未成年人,是考慮到未成年人本身心智不成熟的問題。
所以一旦出現了未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時候,我們既要考慮被傷害的對象,同時也要考慮實施犯罪者的身心特點,比如容易沖動、不受控制等。那我們怎麼做能夠達到懲治的目的,以儆效尤,同時又能更好地挽救未成年人,避免其産生心理陰影,進而變成“反社會人格”,這确實是一個難題。所以真正從社會效果來說,未成年人犯罪後,可能挽救比簡單粗暴的懲治更有效。
三川玲:我比較贊同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這樣對于家長和孩子來說都非常清晰,沒有很大的“讨價還價”的餘地。我覺得這種情況下,法律一定要顯示它的公平公正。
特邀主持人 梁千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于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比較大的改變,也就是12歲到14歲是列入了追究刑事責任。有人認為,法律對8歲到12歲的兒童是否也應該有一定的制約?
苗鳴宇:犯罪低齡化的問題是一個全球的趨勢,法律的修改也是基于長期跟蹤調研之後進行調整的。其實還有一些聲音表示“可以調得更低一點”,但是我認為進一步調整的步子還是要相對慎重,因為現在調到了12歲,争議還是比較大。其實這是一個法律改革或者法律适應社會需求普遍的現象之一,稍微做一點調整,正反兩方面的聲音也都會有。
三川玲:不管加害的人是幾歲,加害的行為都是有罪的,并不是因為你年齡小,你就可以理所應當地不知道加害的行為是有罪的。這個是我覺得下調到12歲到14歲的一個原因。尤其是有些青少年犯罪真的挺可怕的,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嚴懲是對社會有示範效應的。
苗鳴宇:現在有一些錯誤的觀念,或者一些不當的普法,使得低齡的青少年人群當中有了一些不好的示範效應。他們可能認為“不滿多少周歲什麼都可以幹”“幹成了就成了,就賺了,不成功也沒有任何損失”……所以孩子們得到一些錯誤的信息,覺得好像不夠年齡,不構成犯罪,就完全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其實并不是。
特邀主持人 梁千裡: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檔案封存機制”是基于何種考量呢?
苗鳴宇:首先,封存的制度是避免“打标簽”。其實成年人有過服刑經曆,有過被刑事處罰的經曆後再度融入社會是比較困難的。所以為了讓未成年人能夠回歸社會,重新開始自己的生活,封存的機制還是有必要的。
那取消檔案封存機制是否可行?其實在《刑法》中還有一個“累犯制度”,也就是在一定時間之内再犯罪的話,就說明他這個人主觀惡性強,對于社會的危害性比較強,那這個時候就屬于“從重”情節了。
三川玲:我覺得這樣的設置給予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以發展的眼光去看一個人,同時也對犯過罪的未成年人是有一定約束的,并且也能很好地保護遵紀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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