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坑的定義
基坑是在基礎設計位置按基底标高和基礎平面尺寸所開挖的土坑。開挖前應根據地質水文資料,結合現場附近建築物情況,決定開挖方案,并作好防水排水工作。
基坑支護:為保護地下主體結構施工和基坑周邊環境的安全,對基坑采用的臨時性支擋、加固、保護與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二、基坑危險性分類
建質[2018]31号文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兩種。
1.危險性較大的基坑: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 ,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基坑: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全過程
1.地質資料勘察、周邊環境調查
2.進行支護方案設計、評審
3.基坑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論證
4.根據設計圖和專項方案進行基坑支護結構的施工、土方開挖
5.開挖至設計深度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竣工驗收
6.施工及土方開挖過程中對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7.在基坑使用過程中繼續對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時間超出基坑允許使用年限,視監測及現場勘測結果進行補強
8.基坑使用完畢,回填
四、基坑施工安全準備
1、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及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内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确、完整。
2、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保證基坑開挖、坑壁支護、基坑施工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并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3、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進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确、滿足建設工程的設計及施工安全的需要。
五、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要點
毋庸置疑,施工單位在基坑工程施工中,将直接面對施工安全,因此,承擔的安全風險最大,安全管理成為首要任務。
(一)、施工單位責任主體行為檢查要點
1.是否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查支護及土方開挖專項方案。
2.是否按規定對專項方案咨詢論證;查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意見;專家論證後未進行修改或未再次審批。
3.是否向操作班組和工人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查看交底記錄及詢問相關人員。
(二)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工作要點
依據《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80有關條文規定。檢查坑邊荷載、坑邊堆放荷載是否小于設計規定;查現場坑邊材料、機具堆放情況。
坑邊荷載:
(1)坑邊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沿挖土方邊緣移動運輸工具和機械不應離槽邊過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邊緣不小于1.2m,棄土堆置高度不超過1.5m。
(2)深基坑坑頂周邊在基坑深度2倍距離範圍内,嚴禁設置塔吊等大型設備和臨時設施。
(3)大中型施工機具距坑槽邊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基坑支護情況、土質情況經計算确定。規範規定“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土方開挖如有超載和不可避免的邊坡堆載,包括挖土機平台位置等,應在施工方案中進行設計計算确認。
(4)當周邊有條件時,可采用坑外降水,以減少牆體後面的水壓力。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