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直播封号了怎麼辦?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郭美婷 實習生周逸婷 廣州報道,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yy直播封号了怎麼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郭美婷 實習生周逸婷 廣州報道
近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通報了一起直播平台拒不配合核查消費記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件。
據悉,73歲的鄒先生于今年3月發現其支付平台有一筆200元消費記錄用于充值YY直播平台一賬号,但其從未接受過該平台任何直播服務,也不清楚該賬号的來源。向平台要求退還錢款未果後,鄒先生向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後者要求YY直播平台幫助鄒先生核實其個人賬号的消費信息,但最終仍以賬号信息屬個人隐私、公司隻配合公安部門調查為由被拒。
受訪律師認為,該案的關鍵在于發生糾紛的賬号是否為當事人注冊。若确屬當事人注冊賬号,則YY直播平台公司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交易記錄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若涉及的YY平台賬号的确非由鄒先生注冊,則除了賬号主體本人同意或相關執法機關要求外,YY平台無權擅自向他人公開相關賬号信息,否則既屬于違約行為,也侵害了賬号主體的隐私。
據廣東消委會公衆号通報,今年3月,73歲的鄒先生發現,其支付平台賬單有一筆2021年10月份的200元消費記錄,顯示用于充值YY直播平台(廣州津虹網絡傳媒有限公司旗下)一YY賬号。鄒先生稱從未接受過該平台任何直播服務,也不清楚該賬号的來源,要求YY直播平台退還200元,但遭到YY直播平台拒絕,遂向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廣東省消委會接訴後,要求YY直播平台幫助鄒先生核實其個人賬号的消費信息。YY直播平台客服以賬号信息屬個人隐私、公司隻配合公安部門調查為由,拒絕提供鄒先生的相關信息,堅持讓鄒先生報警,由公安部門調查後再決定是否退款。
最終,平台隻透露了鄒先生充值的錢已全部用于打賞平台主播,其餘的信息始終拒絕提供,案件調解被迫中止。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有關規定,消費者鄒先生在YY平台的消費記錄屬于其個人信息,而YY平台作為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平台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查閱權和複制權,不應設置門檻将消費者拒之門外。尤其是當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涉事的YY直播平台本應積極提供相關信息,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便利。YY平台上述舉動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認為,該案的關鍵在于,發生糾紛的賬号是否為鄒先生本人注冊。
從目前廣東省消委會披露的信息來看,僅有鄒先生單方的說辭,這一糾紛的發生既有可能是其他人盜用鄒先生支付賬号,也不排除鄒先生自己在支付平台中進入YY直播小程序産生誤充值操作。
“如果涉及的YY平台賬号的确非由鄒先生注冊,則除了賬号主體本人同意或相關執法機關要求外,YY平台無權擅自向他人公開相關賬号信息,否則既屬于違約行為,也侵害了賬号主體的隐私。”夏海龍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若該YY平台賬号屬于鄒先生,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律師樊赟表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取得個人同意後,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處理個人信息,且“個人有權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查閱、複制其個人信息”“個人請求查閱、複制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提供”。此外,《電子商務法》第六十二條亦提出,在電子商務争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直播打賞應視作消費者在平台的消費,當糾紛發生後,YY直播平台公司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交易記錄等必要的交易信息。”樊赟說。
無獨有偶,知名匿名社交應用脈脈同樣曾以維護用戶隐私為由,拒絕向法院提供用戶信息。
2019年3月28日,一名脈脈用戶以“哔哩哔哩員工”身份在職言區發布“B站,能睡小姐姐。我睡了四個”等違規評論,後因吸引大量評論和轉發,被列為熱門評論。
B站以“利用虛假用戶發布、傳播虛假不良言論……構成商業诋毀的不正當競争行為”為由,對脈脈提起訴訟,索賠300萬元。
一審過程中,脈脈主張涉案評論為用戶發布,但拒不提供該用戶信息。法院認為脈脈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評論系用戶發布,脈脈應承擔該評論産生的法律責任。最終北京海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脈脈構成商業诋毀,需要賠償B站30萬元。
後脈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月15日,脈脈發布官方聲明稱,經法院調解,脈脈依法向法院提交涉案發布者信息,賠償B站8萬元,最終達成和解。
夏海龍分析,在脈脈被訴不正當競争一案中,案涉賬号客觀上發布了損害其他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言論,理應承擔侵權責任。脈脈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雖有保護用戶信息的責任,但在用戶違反用戶協議出現侵權行為時,被侵權人就有權起訴平台要求提供用戶真實信息以獲得賠償,這種情況下平台應該提供侵權用戶的真實信息,否則自己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對被侵權人而言,無論平台如何選擇都不影響其獲得應有的救濟。
“‘職言’是脈脈app中深受用戶喜愛的一個重要特色模塊,主要原因就是這一模塊下用戶可以保持匿名,因此訴訟中脈脈公司拒不提供用戶信息,可能主要出于以強力保護用戶信息赢得用戶信任的考慮。”夏海龍說。
這也在性質上與廣東省消委會所通報案件有所區别。樊赟表示,前者的實質是“企業是否可以以保護客戶的信息安全為由拒絕提供個人信息”,而後者的糾紛,若賬号确屬鄒先生注冊,則可概括為“企業是否可以以個人隐私保護為由拒絕向其本人提供個人信息”,其實質是個人是否有權了解個人信息處理者所處理的自身信息。
随着《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落地,對用戶個人隐私保護既是企業的職責所在,也是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的金字招牌。如何界定個人信息保護的邊界?何種情況下可以提供用戶信息,何種情況下又必須堅守底線?
“企業遭遇類似困擾時,可能會面臨如何權衡用戶信任和法律責任的難題,但歸根結底也是一種利益取舍。”夏海龍建議,絕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優先履行與用戶間的協議約定,可能都會是更好的選擇。
他同時強調,用戶知情權的範圍僅限于其自己賬号相關的信息,而不能直接涉及他人隐私。企業首先應該嚴格保護所有用戶的賬号安全、個人信息和隐私,也應在用戶協議中對用戶違規、侵權責任作出明确約定,盡力避免企業面臨兩難選擇。
樊赟則認為,企業保護個人隐私的邊界在于國家強行法的規定。也即隻有當法律規範明确要求企業必須披露相關信息(如配合刑事調查),企業才有義務按照相關規定公開其客戶的有關信息。在國家法律規範之下,企業可根據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協議、行業規範、行業慣例等界定個人信息保護的邊界。“由于國家法律的變動和行業環境的變化,企業進行個人隐私保護的界限可能是不固定的。我個人認為,随着區塊鍊技術的發展與數字人民币(DCEP)的推廣,今後這一問題将會進一步凸顯。”
他建議企業首先進行準确的分類,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開,哪些信息不可以公開,以及可公開的信息可以向哪些人公開,企業應該建立更完善的企消互動機制和内部管理機制去回應這個問題。在此基礎上,企業應當建立公開熱線或郵箱等渠道,及時有效回應客戶的個人信息需要。當然,這一切都建立在企業處理、使用個人信息是善意的、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這一基礎之上。
企業在守法的底線基礎上,應該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争取采取對公衆最有利的措施。樊赟指出,企業至少應承擔三個責任:其一是遵守法律、服從監管機構指令;其二是維護社會公衆利益;其三是實現價值最大化的,保護并非不可使用,在大數據時代,用好個人信息也是必須要考慮到的。從長遠來看,這些應當是企業數據合規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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