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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購名詞對照表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7 23:11:17


一、資格預審基本術語
  1.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一般是指在招标投标中對技術複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潛在投标人比較多的招标項目中,招标人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投标資格進行預先審查,确定有資格參與正式投标的投标人的名單,并向合格的申請人發出投标邀請書和向不合格的申請人發出未通過資格預審申請通知的過程。
  2.資格後審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标後,招标人組織評标委員會評标時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資格文件進行審查,并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無效标處理的過程。
  3.資格預審公告
  資格預審公告是指招标人對公開招标項目在公開媒介上發布的以邀請不特定申請人參與資格審查的公告。
  4.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是指由招标人編制并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售的明确資格條件、資格審查辦法和申請文件響應格式的文件。
  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是指資格預審申請人響應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提出的以通過資格審查并有權參與投标為目的的響應文件。
  6.資格預審申請人
  資格預審申請人是指響應資格預審并提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7.資格預審方式
  資格預審方式是指确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數量的方式,包括有限數量制和合格制。
  8.有限數量制
  有限數量制是指在資格預審時對合格的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量事先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作出限制性約定,僅有符合資格條件且評分排名靠前的有限數量的申請人成為合格申請人。
  9.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在資格預審時對合格的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量事先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不作出限制性約定,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将成為合格申請人。
  10.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是指招标人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的通過或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書面通知。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标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标資格。
  11.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是指資格審查委員會按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的标準和方法對資格預審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向招标人提交資格審查報告和推薦的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的過程。
  采用資格後審辦法的,資格審查是指開标後評标委員會按照預先在招标文件中載明的标準和方法對投标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依據:
  (1)《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标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标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2)《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招标人采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标後由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标準和方法對投标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12.資格審查委員會
  資格審查委員會是指由招标人代表和評标專家組成的負責向招标人提交資格審查報告和推薦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的臨時性權威機構。
  13.申請人須知
  申請人須知是指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招标人對申請人資格要求、項目概況、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遞交、審查等内容作出規定的告知文件。
  14.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是指在資格審查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名稱是否與報名一緻,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文件格式、聯合體協議書等是否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要求進行的符合性審查。初步審查未通過的,将不得進入詳細審查。
  15.詳細審查
  詳細審查是指在資格審查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通過初步審查的申請人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産許可證、财務狀況、類似業績、項目經理資格等内容進行審查和評分,審查未通過或評分靠後的,将不予通過資格預審。
  16.聯合體申請人
  聯合體申請人是指在資格預審中以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一個申請人的身份共同參與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17.資格預審申請函
  資格預審申請函是指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資格預審申請人向招标人提出參與資格預審、願意接受招标人的資格審查并希望獲得投标資格的書面申請。資格預審申請函一般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文的首頁。
  18.聯合體資格預審申請
  聯合體資格預審申請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一個申請人的身份共同向招标人提出參與資格預審的申請。
  19.澄清與修改
  澄清與修改是指招标人對已經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遺漏、錯誤、相互矛盾或投标人提出的疑問或異議進行統一的修改或答複并書面通知所有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流程。
  20.資格審查報告
  資格審查報告是指資格審查結束後由全體資格審查委員會簽字的提交給招标人的全面反映資格審查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标采購名詞對照表(招标采購基本術語)1


二、招标與采購基本術語
  1.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買方)發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說明招标的工程、貨物、服務的範圍、标段(标包)劃分、數量、投标人(賣方)的資格要求等,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投标的行為。
  2.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财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内的或者采購限額标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3.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項目、進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5.公開招标
  公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開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投标的一種招标方式。
  6.邀請招标
  現行法律下有兩種意義的邀請招标,兩種邀請招标存在一定的差異性。
  《招标投标法》中的邀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的一種招标方式。
  《政府采購法》中的邀請招标是指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購人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标人資格條件,經過對投标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采購人從評審合格的投标人中通過随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投标人作為正式的投标人,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邀請其參與投标的一種招标方式。因此,《政府采購法》中的邀請招标相當于《招标投标法》中經過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标,隻是投标邀請對象存在随機抽取的差異。
  依據:
  (1)《招标投标法》第十條規定: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
  公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
  邀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
  (2)《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①公開招标;
  ②邀請招标;
  ③競争性談判;
  ④單一來源采購;
  ⑤詢價;
  ⑥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标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3)《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标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随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
  (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标方式采購的,招标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标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投标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标采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标人中通過随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
  7.詢價
  詢價是指對于采購的貨物規格、标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詢價小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應商發出邀請,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小組從中選擇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
  依據:
  (1)《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購的貨物規格、标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2)《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規定: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标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②确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③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④确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确定成交供應商,并将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8.競争性談判
  競争性談判是指招标後沒有合格供應商、技術複雜、緊急需求、不能事先計算總價等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應商發出邀請,通過談判,談判小組從中選擇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
  依據:
  (1)《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
  ①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采用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②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确談判程序、談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标準等事項。
  ③确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④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⑤确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内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确定成交供應商,并将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9.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為了保證一緻或配套服務從原供應商添購原合同金額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向特定的一個供應商采購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①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②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③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緻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10.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達到一定法定條件的招标人或采購人自設專門機構和人員組織招标事宜的一種招标組織形式。
  11.自行采購
  自行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對于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雖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要求項目,采購人可以将招标項目不納入集中采購而自行辦事采購事宜。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内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12.委托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的一種招标組織形式。相對于委托招标,稱為自行招标。
  13.招标代理機構
  招标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标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14.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指從事政府集中采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的代理機構。
  15.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将集中采購目錄内的貨物、工程、服務集中進行采購。集中采購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内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16.集中采購目錄
  集中采購目錄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服務的名錄。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确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确定并公布。
  17.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采購人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工程、服務進行的非集中采購。
  18.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編制并向投标人發售的明确資格條件、合同條款、評标方法和投标文件響應格式的文件。
  19.中央投資項目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資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
  20.招标投标交易場所
  招标投标交易場所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的集中、統一、規範的為招标投标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
  21.招标代理服務費
  招标代理服務費是指招标代理機構接受招标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标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标底),審查投标人資格,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标、評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22.星号參數
  星号參數是指在機電産品國際招标中對重要的商務和技術條款以加注星号(“*”)的方式在招标文件中對投标人予以提醒的參數或條款,評标時任何一條帶星号(“*”)的參數不滿足将導緻廢标或投标無效。星号參數也稱為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與之相對應,稱為一般參數。
  23.一般參數
  一般參數是指在機電産品國際招标中允許出現偏離的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一般參數在偏離範圍和條款數内出現偏離的,評标時将作偏離加價處理。一般參數也稱為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與之相對應,稱為星号參數。
 24.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25.工程
  招标投标中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政府采購中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
  26.貨物
  招标投标中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政府采購中的貨物是指各種形态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産品等。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
  27.服務
  招标投标中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政府采購中的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
  28.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前就項目招标範圍、招标組織形式、招标方式等招标事項制定的具體方案。
  29.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
  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是指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資格認定,從事項目業主招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招标、政府投資規劃編制單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資項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設計、設備、材料、施工、監理、保險等方面的招标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0.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是指獲得省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格認定,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标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1.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機構
  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機構是指獲得商務部資格認定,從事機電産品國際招标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2.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政府采購中依法設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法人或組織,既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法人的集中采購機構,也包括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在采購人委托的範圍内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組織。
  依據:
  (1)《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2)《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内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33.通信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
  通信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是指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資格認定,從事通信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4.招标條件
  招标條件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前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包括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和落實資金。
  依據《招标投标法》第九條規定:招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标人應當有進行招标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标文件中如實載明。
  35.暫估價
  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标時不能确定價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36.兩階段招标
  兩階段招标是指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确拟定技術規格的項目,在第一階段提供技術建議書的投标人對第一階段招标後形成的招标文件進行第二次響應,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标報價的投标文件的招标形式。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确拟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标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标。
  第一階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标人根據投标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确定技術标準和要求,編制招标文件。
  第二階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标報價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三、投标基本術語   
  1.投标
  投标是與招标相對應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響應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請,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招标人遞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為目的的行為。
  2.投标人
  投标人是指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3.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4.潛在投标人
  潛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資格條件,可能感興趣參與投标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潛在投标人一旦購買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遞交了投标文件,就成為投标人。
  5.投标邀請書
  投标邀請書是指邀請招标時招标人向被邀請對象或資格預審結束後向合格的申請人發出的邀請其參加投标的書面通知。
  6.投标人資格條件
  投标人資格條件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規定的投标人進行投标所必須具有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7.投标保證金
  投标保證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動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給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标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标人在遞交投标文件後不得撤銷投标文件,中标後無正當理由不得不與招标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标人有權不予返還其提交的投标保證金。
  8.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标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标後完成評标、定标、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時間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載明,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依據: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标文件應該規定一個适當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證招标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标和與中标人簽訂合同。投标有效期從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2)《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投标保證金有效期
  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标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标後完成評标、定标、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證金在一定時間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與投标有效期一緻。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10.投标截止時間
  投标截止時間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其與開标時間為同一時間,編制投标文件、對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對招标文件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限,均以該時間為終算點,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證金有效期均以該時間為起算點。
  11.投标有效期延長
  投标有效期延長是指在招标投标中當出現在法定期限内無法完成評标、定标工作時,招标人向投标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延長投标有效期限,以确保投标文件繼續有效。
  12.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據招标文件要求編制的響應性文件,一般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報價文件三部分組成。
  13.聯合體投标
  聯合體投标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參與投标。
  14.聯合體牽頭人
  聯合體牽頭人是指聯合體投标中的主辦方。
  15.聯合體協議書
  聯合體協議書是指聯合體投标中聯合體各方明确約定各方拟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承諾承擔連帶責任的共同投标協議。
  16.投标文件撤回
  投标文件撤回是指已經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向招标人作出的其退出投标、不對投标邀請作出要約的書面意思表示。投标文件撤回是法律法規賦予投标人的一種權利,撤回應在開标前進行。投标文件撤回的,招标人應按規定返還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證金。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标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還。
  17.投标文件撤銷
  投标文件撤銷是指已經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後向招标人作出的其退出投标、不對投标邀請作出要約的書面意思表示。投标文件撤銷是法律法規對投标人的一種禁止性規定。投标文件撤銷的,招标人可以不退還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證金。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标截止後投标人撤銷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還投标保證金。
  18.投标人須知
  投标人須知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對投标人資格要求、項目概況、投标文件編制、遞交、開标、評标、合同授予、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等内容作出規定的告知文件。
  19.投标函
  投标函是指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參與投标、原意按标明的投标總報價按期保質承攬投标項目并作出相關承諾的書面申請,投标函一般在投标文件正文的首頁。
  20.投标函附錄
  投标函附錄是指在投标文件中附在投标函之後,投标人向招标人對諸如項目經理、工期、缺陷責任期、履約擔保金額、質量标準、預付款額度、質量保證金額度等實質性要求和重要合同條款進行響應的書面文件。
  21.主選方案
  主選方案是指投标人提交的供招标人主要選擇的包含技術方案、報價等的投标方案。相對于主選方案,稱為備選方案,一般評标時對方案的評審僅對主選方案進行評審。
  22.備選方案
  備選方案是指投标人提交的供招标人備選的包含技術方案、報價等的投标方案。相對于備選方案,稱為主選方案。投标人提交了備選方案的,投标人應在投标文件中與主選方案分别作出标明,備選方案的投标報價一般不得高于主選方案的投标報價,一般情況下僅有符合中标條件的投标人的備選方案才會得到考慮。
  23.現場踏勘
  現場踏勘是指發售招标文件後為便于投标人了解項目現場情況,招标人統一組織或投标人自行進行的現場考察活動。
  24.投标預備會
  投标預備會是指發售招标文件後招标人統一組織的供投标人現場提出問題和招标人現場答疑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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