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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礦行業工作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03 00:11:30
礦産資源辯疑

◎李裕偉/文

礦産資源是礦業權人使用的兩大自然資源之一。礦業權屬國家所有,礦業權人具有使用權。按照物權法,礦産資源是一種主物權,相應于這個産權的資産是礦産資源;礦業權是用益物權,相應于這個産權的資産名叫什麼呢?首先,它不可能是“礦産資源”,因為已法律明确告訴你礦産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其次,它必須有個名字,否則國家的礦産資源到礦業權人手中就斷線了。最後要研究一下,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和礦業權人所有的那個名字的資源之間是個什麼樣的産權關系。

一、礦産資源是什麼?

“礦産資源”是個使用頻率很高的詞語,新聞、講話、報告、讨論随處可見可聞;但要說清楚礦産資源是什麼,似乎也并不容易。什麼是礦産資源,就看你站在那個角度講。對于社會公衆來說,在說“礦産資源”時是沒有任何約束的,他可以說礦産資源就是金銀銅鐵錫、石油煤炭天然氣、礦山礦區礦堆;對于礦床地質學家來說,就是礦帶、礦床、礦體;對于礦業公司來說,礦産資源就是礦産資源量和儲量;對于礦産資源政府管理部門來說,礦産資源或者是工業的糧食,或者是國有自然資源資産。總而言之,礦産資源可以是人們用來表示礦的各種各樣的東西。應該說,他們都沒有說錯,上面所有那些東西都可以歸入礦産資源這個大口袋中。

但如果你是個政府礦産資源管理官員,或者是個礦業權人,就不能這麼自由自在地談論礦産資源了。在這種情況下,對礦産資源的表述應符合你的産權主體身份:如果你是礦産資源主物權的代表,有一套說法;如果你是礦産資源用益物權的代表,有另外一套說法。

站在礦産資源所有者國家的角度,礦産資源的名稱就叫“礦産資源”。這個礦産資源,是地質過程的産物,沒有經過任何勘查投資加工,其有無,位置、形态、數量、質量均已客觀存在,且永恒不變,但因埋藏于地下,人們并不知曉。我們平時在各種文件、報告、新聞、講話、談論中使用的“礦産資源”一詞,多半指是這種自然狀态下的礦産資源,而且多半是把“礦産資源”作為一個籠統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資産對象來使用,但它具有主物權的資産性質是不容置疑的。

站在礦業權人的角度,就不是這種自然形成的礦産資源了,國際通用的名稱是“查明礦産資源(Identified Mineral Resources)”。兩字之差,就把國家所有的東西與礦業權人所有的東西區分開了。因此,查明礦産資源具有礦産資源用益物權的資産性質。

那麼查明礦産資源是什麼東西呢?它是我國和國外廣泛使用的一個規範用語。在我國,各種報告、文章、新聞有一個40年不變的标準表述:“我國已發現×××種礦産,其中探明有儲量的礦産×××種。”這個“探明有儲量”就是指的“查明礦産資源”。“查明礦産資源”是現行礦産資源/儲量分類标準規定的術語,而“探明儲量”是過去使用的術語。不知出于什麼緣故,政府這一段表述同國标沒有銜接上。

按照世界礦業界廣泛使用的CRIRSCO(礦産儲量國際報告标準委員會)的《勘查目标、礦産資源量和礦産儲量國際報告模闆》,查明資源量包括一個勘查目标,三個礦産資源量和兩個礦産儲量,共六個類型,具體類型是勘查目标、推斷的資源量、标示的資源量、測定的資源量、可信儲量、證實儲量。這六個量就是礦業權手中的查明礦産資源。

在上述六個類型中,勘查目标并不屬于查明礦産資源。勘查目标指的是有異常礦化而尚未發現工業礦床的地區,相當于我國一個找礦靶區的範圍,是部署鑽孔的依據。這是一個過渡類型,可歸入到潛在礦産資源範疇,也可歸入查明礦産資源範疇。歸入查明礦産資源是因為它與後續的類型有密切的關系,但并未列入查明礦産資源之中,我國标準也将其定義為潛在礦産資源。

這樣一來,按照CRIRSCO标準,查明礦産資源包含5個類型,它們均是礦業權人的礦産資源用益物權資産。

于是本文一開始提出的問題就弄清楚了:“礦産資源”是所有者手中的主物權資産名稱,而“查明礦産資源”是礦業權人手中的用益物權資産名稱。兩種物權,兩種資産,各歸其位。

最後還需要說清楚的一個問題是,查明礦産資源應該是礦産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産;所有者以自然資源出資,使用者以貨币出資。不過按照各國礦産資源管理慣例,均把查明礦産資源列入礦山企業的經營性資産,這種劃分的前提是在礦山企業的财務報表中,把國家所有礦産資源的收益作為成本列支。這樣一來,查明礦産資源資産就純屬企業了。在後面的叙述中,有時把查明礦産資源視為企業的資産,有時又視為是國家和企業的共同資産,請讀者注意用語的條件和環境。

二、查明礦産資源的形成

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早在多少千萬年、多少億年前就已形成,永恒不變;但查明礦産資源卻是一個動态的概念,有一個形成過程。它的形成不是靠自然力,而是靠資本運營與技術操作。查明礦産資源是底土資源的一部分,最初對其毫無所知,以後逐漸被認識和顯露,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最後形成可直接開發利用的資源産品——礦産儲量。查明礦産資源形成的全過程大緻分為5個步驟。

第0步 礦産資源賦存于底土之中,在沒有任何勘查投資的情況下,底土中的查明礦産資源處于混沌狀态。人們對一塊探礦權區隻知有底土,不知有礦産資源。這時的查明礦産資源為零,但自然狀态的礦産資源未必為零,它可能為零,可能很少,可能很豐富。

第1步 開展預查,通過初始的勘查投資,在探礦權區發現了一些異常、礦化、礦點,這時查明礦産資源開始顯現,但還達不到估算礦産資源量的程度,屬于胚胎期。我國礦産資源/儲量分類标準的334?與此大緻相當。這是查明礦産資源的起點,表明其已在孕育之中,但是否有礦,規模大小,質量如何,仍不知曉。

第2步 開展普查,發現工業礦床,估算推斷的資源量(333),找礦得到肯定結論,礦資産大幅升值。但在這個階段信息不夠充分,從自然狀态下的礦産資源中究竟有多少被轉化為查明礦産資源,并不十分清楚。

第3步 開展詳查和勘探,獲得标示的資源量(Indicated Resource)和測定的資源量(Measured Resource),相當于我國的332和331。這時礦體分布、形态被以較高的準确度圈定,數量與質量被以較高的準度估算和評價,達到開展預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的程度,查明礦産資源的可靠性大大提高,價值繼續上升。這時自然狀态下的礦産資源基本上已被轉化為查明礦産資源,但該資源産品能否進行商業性開發利用尚無肯定結論。

第4步 開展預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獲得可信儲量(Probable Reserve)和證實儲量(Proven Reserve),相當于我國的預可采儲量和可采儲量,已達到商業性開采要求,可對這類儲量直接進行采掘并提升到的地面,加工成各種礦産品并向市場銷售。這時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幾乎完全被轉化為最高級别的查明礦産資源了。

由以上分析看出,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在這5個階段中均是不變的,但礦業權人的查明礦産資源卻一直處于變化之中。随着勘查投資的作用,自然狀态下的礦産資源逐漸被轉化為查明礦産資源,從胚胎形态到粗略形态到輪廓形态到最終産品形态,使礦資産逐步增值,成為可商業性開發的資源産品(圖1)。

在整個轉化過程中,因為自然狀态下的礦産資源的位置、數量、質量、形态是不變的,因此其絕對價值是不變的。然而,由于不同勘查階段對自然礦産資源的認識不同,因此不同階段國家所有礦産資源的下相對價值是變化的。相對價值就是相對于查明資源量的價值。自然狀态下礦産資源雖然資源是不變的,但其數量、質量與價值是未知的。查明礦産資源是自然礦産資源中的被查明部分,其數量、質量與價值是已知的,因此其中國家所有部分及其價值也是已知的。

地礦行業工作(有些同志多年從事地礦工作)1

如果不考慮收益分配,查明礦産資源就屬于國家和礦業權人共同所有,其類型和數量與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無異,當然指的是被查明的那部分而言。

随着勘查投資的增加,對自然狀态下的礦産資源認識越來越清晰,國家所有礦産資源的價值也随之增加,具體表現為在礦業公司的财務報表中,以成本列支的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收益逐步增加。

三、查明礦産資源的性質

查明礦産資源具有與自然礦産資源不同的性質,主要表現如下。

(一)查明礦産資源是一種資源産品

查明礦産資源是人類加工的産品。查明礦産資源是以自然礦産資源為原料,通過勘查評價加工形成的,具有人工産品性質,可稱為“查明礦産資源産品”。礦産資源是自然作用的産物,查明礦産資源是以自然礦産資源原料的人工生産過程的産物,為與礦産品相區别,姑稱之為“礦産資源産品”。礦産資源與查明礦産資源,具有“自然資源”與“人工産品”的差異

(二)查明礦産資源是一個動态的概念

自然狀态的礦産資源是客觀存在永恒不變的,而查明礦産資源是時時變化的。它的形成是一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過程。因此,各國證監會都很重視查明礦産資源的變化。隻要出現了規章或标準要求的變化,就要及時披露,讓公衆投資者知曉。

(三)查明礦産資源是企業的資産

在各國政府對礦産資源的管理實踐中,均将查明礦産資源定位為企業的資産。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把礦産資源的使用确定為租賃行為,聯合國《2012年環境經濟核算體系中心框架》把對國家所有礦産資源的收益定義為“資源租金”。那麼,在礦業權人支付租金後,查明礦産資源就是企業的資産。在礦業公司的财務報表中,均将礦産資源國家所有的收益(如權益金)納入運行成本,在做此财務處理後,查明礦産資源就屬礦業公司的資産了。這與會計操作對租賃資産的處理原則是相同的,如對工礦企業而言,土地租金按固定資産攤銷。攤銷後,企業固定資産中就沒有土地所有者什麼事了。兩者雖然将租金以成本列支的項目不同,但都說明在支付租金後,企業資産不再含有出租人的份額。

(四)查明礦産資源是風險資産

查明礦産資源有風險性是一個衆所周知的問題。對于推斷的資源量,誤差最高可達100%,對标示的資源量約為25%,對測定得資源量約為10%。總的規律是勘查的早期風險大,後期風險小。而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量的數量與質量早已客觀存在,且永恒不變,應無風險。

但這隻是一種理想的說法。因為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資産是通過探礦權人的勘查實踐實現的,隻要查明礦産資源有風險,以查明礦産資源代表的國家所有礦産資源就有同樣的風險。例如,如果普查期間查明礦産資源是100萬噸333銅資源量,到勘探階段變成50萬噸了,國家就要少收一半的權益金。這就證明了國家與企業結成的是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關系。

(五)查明礦産資源是國家所有礦産資源的實現形式

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是一個總的概念,并無微觀可操作性,其位置、數量、質量、價值均須借助于查明礦産資源來實現。在實現收益分配之前,查明礦産資源是國家與礦業權人共同的資源,即對底土範圍中已被查明的資源的實物而言,礦産資源資源有多少,查明礦産資源就有多少,兩者完全一緻,所不同的是價值和收益分配而不是資源。

四、礦産資源的使用

礦業權被認為是礦産資源使用權,這個命題在礦業活動的某些階段是成立的,在另外的階段是不成立的。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搞清楚在整個礦産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在哪個時間點使用了礦産資源。

首先,在整個探礦階段,從預查到勘探到可行性研究,沒有礦産資源使用權。這是由法律規定的。所有國家的礦法,都規定在獲得采礦權後才能開展對礦石的開采活動,如果在探礦階段開采礦石,就違法了。雖然有的礦法規定在掘進探礦坑道時,可附帶回從收坑道中采掘出來的礦石,但這不是本來意義的礦産資源使用權。

在獲得采礦權後,就有權開采礦石,将其移除出地面,并進行選冶加工。這就是一個使用礦産資源的過程。

礦法授予采礦權人的權利至少包括以下5方面的權利:礦山建設、生産勘探、礦石開采、選冶加工、運輸銷售。其中隻有礦石開采和選冶加工是使用礦産資源的活動,礦山建設和生産勘探是使用礦産資源之前的礦山活動,運輸銷售是使用礦産資源之後的礦山活動。于是“使用礦産資源”被确定在礦石開采和選冶加工環節。

這就是說,在整個探礦階段沒有使用礦産資源。由此得到的推論是:在探礦階段沒有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問題,但存在由勘查投資形成的探礦權資産——查明礦産資源的有償使用問題。這個“有償”,不是資源的有償,而是投資的有償,探礦權的受讓者應向出讓者返還勘查投資及合适的投資回報,與使用礦産資源無關。

在采礦階段,礦産資源确實被使用了。那麼這個被使用的“礦産資源”指的是什麼呢?筆者認為,它既指采礦權人手中的查明礦産資源,也指國家所有的自然礦産資源。所謂“查明礦産資源”,就是自然礦産資源中被勘查投資查明的那一部分,它是國家的,也是企業的,剩下的問題隻是如何分配而已。如前所述,在收益分配之前,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與投資形成的“查明礦産資源”在類型上和數量上是完全相同的,是共享的。不過,從礦産資源使用權的角度,國家是所有者,企業是使用者,把“礦産資源”作為使用對象更為合适。如果把使用對象定位為“查明礦産資源”,企業使用自己的東西,就不符合财産所有者與使用者的關系了。

還需要澄清的一個問題是,在采礦階段,采礦權人使用了礦産資源不假,但礦産資源類型很多,使用的是那種礦産資源量呢?

按照礦産資源量與儲量分類标準,采礦權人使用的,是礦産資源中的儲量,其他量是不能使用的。因為在CRIRSCO标準定義的6種礦産資源類型中,隻有儲量是成品資源量。可以直接開采,其他都是毛坯或半成品,不能直接使用。因此,礦業權人從地下開采的對象是儲量,把它采出并提升地面後就成了原礦,進一步可加工成精礦或其他類型的礦産品。離開了原地并改變了形态和成分的原礦、礦産品、金屬已不是礦産資源了,它們是使用礦産資源加工而成的礦産品。

最後,可對礦産資源的使用做出如下表述:在采礦階段,采礦權人使用了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使用的礦産資源對象是儲量,使用礦産資源加工而成的是礦産品。

這就是對“使用礦産資源”的诠釋。

五、礦産資源與礦産資源量

在英語中,“礦産資源”與“礦産資源量”是不分的,都被稱為“mineral resources”。在中文中,是兩個詞,僅一“量”隻差。那麼,在使用中文時,什麼時候用“礦産資源”,什麼時候用“礦産資源量”呢。

“礦産資源”是個寬泛的用語,是一個籠統的概念,不是一個微觀操作的對象,如人們說的“礦産資源豐富”“礦産資源國家所有”“節約利用礦産資源”“綜合利用礦産資源”等。對于這些表述,沒有人會要求你對這些表述做出定義和澄清。而“礦産資源量”就不一樣,它是一個用标準嚴格定義的術語,是一個可微觀操作的概念,企業、市場、政府、技術人員都要準确的使用各種“資源量”;如果使用不當,就須承擔法律責任。其原因是這時“礦産資源量”不再是一個寬泛的概念,而是一個商品标準。不按照标準辦事,誇大資源量,有意者構成欺詐,無意者構成過失。在CRIRSCO标準中,明确規定,除技術報告中的礦産資源量數字要嚴格遵守标準報告外,各種講話、報告、新聞稿在談及礦産資源量時,應有具有資質的專業人員的資源量估算技術報告為依據。因此,專家也罷,領導也罷,随口說某地發現了一個大礦,儲量多少萬噸是很危險的。如果沒有合法合規的礦産資源量技術報告為依據,你的言論産生了不良後果,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我們上面談到的“礦産資源”和“查明礦産資源”都屬于概念化的詞語,沒有具體量的概念,怎麼說都沒有風險。礦産資源量和礦産儲量是“礦産資源”和“查明礦産資源”的标準化和量化産品,談及這些量時就要謹慎小心了。股市對這些量的變化極為敏感,由專業人士和礦業公司去估算,去披露,他們知道深淺,名人與官員千萬不要去趟這渾水。

六、礦産資源的産權關系

在社會群體中,甚至在某些管理和專業群體中,由于“礦産資源”一詞的使用具有較大的寬泛性和随意性,導緻對“礦産資源”的産權關系的表述混亂。

國家是礦産資源的所有者,礦業權人是礦産資源的使用者,這個大概念人人皆知,人人皆雲,是不會混亂的;但在礦産資源的查明、開采、加工、銷售和利潤分配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過渡性資産,出現了比較複雜的資産結構和産權關系;而這些關系,最容易在讨論礦産資源時糾纏不清,剪不斷,理還亂。

在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加工、銷售、分配全過程中,“礦産資源”的狀況、形态、産權關系是變化着的。狹義地說,隻有國家所有的是礦産資源,才可以以“礦産資源”的名分稱之,但略微廣義一點說,查明礦産資源也是“礦産資源”,它通常被認為是企業的資源;不過就查明部分而言,它與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在類型、數量和質量上完全一緻。更廣義的說,礦産儲量、礦産品銷售收入、利潤、權益金都是“礦産資源”或礦産資源的價值的表示。于是,“礦産資源”就似乎成了一個任人打扮得姑娘,今日一個樣,明日一個樣,你得時時注意她的變化。那麼,在從底土到利潤或權益金的漫長“礦産資源”鍊條上,國家和礦業權人兩個主體的産權關系如何定義呢?這個關系定義清楚了,礦産資源立法和管理中最複雜的産權關系就梳理清楚了。

地礦行業工作(有些同志多年從事地礦工作)2

圖2 礦業活動全過程中“礦産資源”的形态及其産權關系

圖2表示礦業活動全過程中在每個節點上的“礦産資源”狀态及其産權關系。共8個節點,8種狀态,簡述如下。

1. 底土中的礦産資源,無任何勘查投資作用,屬于國家所有;

2. 查明礦産資源,在投資作用下,具有查明的礦産資源形态,屬國家與礦業權人共同所有(在收益分配之前,下同),國家擁有其自然狀态部分的價值,礦業權人擁有其投資創造的價值;

3. 礦業權範圍内未查明的礦産資源,屬國家所有;

4. 礦産儲量,屬查明礦産資源的最終産品,屬屬國家與礦業權人共同所有;

5. 礦産品,是開采儲量後經加工形成的原礦或選冶産品,以脫離資源形态,具有可銷售的産品形态,屬國家與礦業權人共同所有;

6. 銷售收入,礦産品的價值形态,屬國家與礦業權人共同所有;

7. 利潤,礦産品銷售收入中的利潤部分,屬礦業權人所有,是礦産資源投資所得的收益;

8. 權益金,礦産品銷售收入中的權益金部分分,屬國家所有,是出讓礦産資源的收益。

在看圖2時應該注意兩點:一是7、8兩個節點上的礦産資源,是真正意義的礦産資源,即國家所有的礦産資源;帶引号的是礦産資源的各種後續狀态。二是“國家與礦業權人共同所”以未從企業資産中扣除國家所有的收益為前提,一旦扣除,2、4、5、6、7都是礦業權人的資産了。

如果同意圖2的産權關系,那麼我們在談論“礦産資源國家所有”的時候,或在談論“礦業權人權益”的時候,要弄清楚是在那個節點上談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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