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老師您好,請問:
1.财稅規定的實際稅負,在融資租賃業如何界定和計算?(因為即征即退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在融資租賃行業内,有人理解為租金 利息(暫不考慮手續費)有人理解為隻是利息,不含本金)
2.可以将實際稅負的分母看做是銷售額嗎?因為即征即退超三處理上,有的稅務局實際稅負是按照含本金計算,有的稅務局是不含本金的,所以想知道有什麼政策有較明确的說明嗎?
3.有沒有可能是稅局延用了營改增以前的處理方式,把處理老項目的方式直接拿來處理新項目呢?謝謝!
專家回複:
财稅[2013]106号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将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
融資租賃的銷售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彙借款和人民币借款)、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優惠: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這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實際稅負,按照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計算。應退還稅額=實際繳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3%。
專家分析:
實際稅負的分子基本可以明确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但是分母并沒有明确,究竟是以租金全額作為分母呢,還是以租賃扣除成本後的餘額作為分母呢?這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僅僅是部分試點地區的稅務機關做了非正式的規定或者執行口徑,例如上海等地規定可以以扣除成本之後的餘額作為計算稅負率的分母,而《北京市國稅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部分政策及管理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則規定“應按照全部收入作為分母進行計算,不得按照減除扣除項目後的差額作為分母進行計算”。
由于沒有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大部分朋友都認為應該以減除扣除項目後的差額作為分母來計算稅負率,其主要原因是原來在征收營業稅時是按照财稅03年16号文中規定的差額部分來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的,那麼在營改增後也應該延續此種稅款計算方式。
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範圍等若幹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财稅[2012]86号)明确了這個細節的技術問題,86号文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制度采用的是購入抵扣法(部分農産品進項、固定資産除外),而不是實耗抵扣法(是指分期實際耗用時抵扣),具體的政策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就是說企業購入的貨物或者服務,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時,可以一次性抵扣,當期銷項稅小于進項稅的,不交增值稅,形成進項稅金留抵。另外,即征即退是按月計算按照申請,而不是按照項目來計算申請。所以,總結來說,增值稅進項稅是一次性抵扣,不存在分期抵扣的問題,同時,即征即退也是按月來計算實際稅負的,不是按照整個項目整個周期來計算實際稅負的,了解了這些增值稅的基本規則後,我們再重新審視86号文的規定,這樣可能更能準确理解财政部和稅務總局的政策規定的内涵了。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将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3〕106号)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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