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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經2022年8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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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以全面落實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為目标,聚焦杭州市安全生産發展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完善制度設計,強化源頭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産管理水平,為杭州亞運會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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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安全生産
組織機構責任體系
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産法律制度體系設計的重要基礎和基本要求。《規定》第三條明确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并明确了主要負責人的職責;針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不一緻的情形,第五條第二款明确兩者均為主要負責人;此外,《規定》還明确了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職責,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産工作體系,落實安全生産法“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
相關規定條款
第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産投入,開展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與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履行應急救援義務,預防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
第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八)每年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産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産工作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産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不一緻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均為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職責,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内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配備不少于一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作出下列經營決策涉及安全生産的,應當聽取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專(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意見: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更新計劃;
(四)重大生産工藝流程改變計劃;
(五)生産經營場所布局調整措施;
(六)生産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等。
鼓勵生産經營單位給予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高于同級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鼓勵生産經營單位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發放安全生産管理崗位津貼。
文字來源:杭州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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