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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未消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8 17:53:50

預付卡未消費?近年來,全國多地出台法規,加強預付卡管理——,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預付卡未消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預付卡未消費(預付卡消費小心被)1

預付卡未消費

近年來,全國多地出台法規,加強預付卡管理——

預付卡消費,小心被“卡”

美容卡、理發卡、健身卡、洗車卡……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費者都辦過預付卡,預付式消費日益普及。這種消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促進消費、繁榮市場,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亂象。辦卡時,商家承諾各種優惠,可一旦遭遇服務不滿意、商鋪關門時,退卡退款就成了人們的煩心事。

近年來,全國多地出台相關法規,對單用途預付卡進行管理,為預付卡消費問題套上法律“緊箍咒”,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越織越密。

預付式消費糾紛由來已久

“我在理發店辦了張會員卡,充500元享受7折優惠。”在北京市朝陽區工作的王先生告訴記者,原價58元的剪發标準,打完折就是40元左右。在理發比較頻繁的王先生看來,還挺劃算。

小李在北京讀研,喜歡美食,在不少飯館辦卡、充值。“有一家川菜館菜做得很地道,我存了1000元,辦卡當次吃飯免單,之後消費打八折。”小李說,這個卡不光自己可以用,朋友來吃也能用,既實惠又方便。

伴随電子消費和信用消費的快速發展,預付式消費逐漸成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資金,然後按次或按期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方式。”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在理想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實現雙赢。消費者可以獲得讓利打折、項目贈送等實打實的優惠,還免去了每次支付的麻煩;對商家而言,不僅可以融通資金、擴大規模,也能利用這種方式鎖定客源。

随着預付式消費方式的流行,一些問題也随之而來。記者通過采訪發現,有的消費者因一時沖動或商家誘導而辦卡,還未消費,或消費幾次後對服務不滿意,想要退卡卻被拒絕;有的商家甚至直接關門或跑路,消費者無法繼續享受服務,剩餘錢款難以追回……

今年4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2021)》指出,預付式消費糾紛一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的難點。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動影響,消費者前期交費容易,後期退款難的投訴同比增幅明顯。

“預付卡是預付式消費的載體,分為多用途預付卡和單用途預付卡。”陳音江介紹,前者由專營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使用,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後者由商業主體發行,生活中常見的如健身卡、美容美發卡、洗車洗衣卡、超市購物卡等,都屬于單用途預付卡。“兩者中,單用途預付卡在商品類和服務類交易中廣泛存在,是監管難點。”

家住北京市豐台區的周女士愛好健身,今年年初在小區附近的健身房辦了一張2000元的年卡。可令她本人沒想到的是,辦卡不到2個月,店就關門了。

同為健身達人,家住四川省達州市的謝女士也在當地一家健身房辦了卡。“辦卡時說得很好,但之後才發現,來健身的人總比器械多。在這樣的環境下,哪有心情好好鍛煉。”謝女士坦言。

碰到服務不好,或商家關門,退款往往是消費者的第一反應。但在實踐中,預付卡消費面臨退款難題,随着時間推移,不少消費者選擇放棄,自認倒黴。

與商家簽合同易被忽視

“預付卡消費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消費服務合同。”陳音江指出,普通消費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同步,且具有單次性特征,預付卡消費合同則是“先付款、後消費”“單次付款、多次履約”。在這種長期的、持續的履約過程中,商家很有可能受到各種不确定因素的影響,從而與消費者發生糾紛。

在采訪中,記者注意到,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同,多數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時,很容易忽視與商家簽訂合同。其中,健身、教培等行業簽訂合同的情況較多,其餘常見的預付卡消費行業較少。

“雙方的權利義務采取口頭形式約定,商家很少提供書面合同。收取錢款和結算時也不會提供相應的票據和消費明細,因缺乏詳細、明确的書面約定,消費者享受商品或服務僅憑一張預付卡。”陳音江說,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往往因缺乏有力證據而處于“空口無憑”的尴尬境地。

有了合同,也不代表萬事大吉。河北的劉女士在某美容會所辦了一張會員卡,後因搬家無法享受相關服務,遂與美容會所協商退款事宜。可美容會所拒不退費,理由是簽訂的合同中載明“由于個人原因退會,所繳納的會費概不退還”。

“很多商家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拿的是拟好的格式合同,裡面時常夾雜着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陳音江表示,這種“霸王條款”為消費者合理退款設置了障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針對單用途預付卡的規定,在國家層面隻有一部規章——2012年11月施行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劉俊海表示,随着時間推移,《辦法》存在滞後性,僅涉及“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三個行業,對其他近年來興起的預付卡消費行業并未覆蓋。

在預收資金的監管上,《辦法》要求上述三大行業的企業備案登記,且按比例存入存管資金。陳音江說,實際上,是否備案以及存入存管資金,多數情況下靠發卡企業自願自律。

為啥有時明知有風險,還會辦卡?在調查中,“優惠力度大”是記者聽到最多的回答。“大幅折扣和豐厚回贈是經營者的撒手锏,不少商家通過制造‘過了這村沒這店’的假象,誘導消費者購買預付卡。”劉俊海說,面對種種優惠,消費者難免沖動辦卡。

全面系統規制預付卡消費

前不久,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管局對一家美容美發公司處3000元罰款,并責令該公司暫時停止發行預付卡。

處罰依據源自剛剛施行的《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條例》規定,銷售單用途預付卡時,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載明相關内容的憑據,或簽訂書面合同。而該美容美發公司銷售預付卡時不出憑據、不簽合同,責令改正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該案也成為北京首例适用預付卡新規的行政處罰案件。

《條例》還規定了“7天冷靜期”,即消費者購卡後隻要沒有開卡使用,7天内可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退還全部預付費用;明确不得設置“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建立預收資金存管制度,對未按規定存管資金的經營者進行處罰……

近年來,上海、江蘇、甘肅等地也出台相關法規,加強對單用途預付卡的管理。劉俊海表示,應在地方立法基礎上,總結經驗,盡快研究出台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從準入條件、經營要求、行為規範、資金監管、維權救濟等方面對預付卡消費進行全面系統規制。

預付卡消費涉及市場監管、商務、公安等多個部門,容易因多頭監管形成“真空地帶”。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海燕說,要進一步明晰各部門權責範圍,建議建立以市場監管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監管機制,推進監管法治化、專業化、智能化和社會化。

“商家應不斷提高社會責任意識,誠信經營,把心思花在提供更優質的商品、服務和提升口碑上。”陳音江說。

徐海燕指出,對消費者來說,要保持理性、成熟的消費心态,考察商家的經營規模和信用狀況,不盲目聽信推銷話術。如果購買了預付卡,一定要保存相關票證和電子證據,以便在維權時能就權利主張履行舉證責任。

“沒用過幾次,卡都快到期了。”北京某小區的韋女士4月中旬收到樓下理發店将關門的信息。卡裡剩餘的錢咋辦?正當韋女士發愁之際,門店打來電話,表示已和另一家理發店對接,顧客可以繼續享受相關服務。

商家和消費者協商解決,不失為一個好辦法。疫情之下,線下商鋪關門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商家是惡意為之,有的則是經營困難,确實“心有餘而力不足”。針對疫情這一不可抗力造成部分商家暫時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情況,有專家提出,消費者和經營者要互諒互讓,這并非忽視消費者權益,而是此時需要大家溝通協商、共渡難關。難關過後,商家可以通過提供更好服務、更多優惠等手段補償消費者。

鍊 接

《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要點

第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預付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

(一)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供職單位違法行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四)申請注銷或者正在辦理注銷手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經營者備案及預收資金存管情況;

(二)向經營者全面了解預付卡所兌付的商品或者服務内容、數量和質量、價格和費用、有效期限、餘額退回、風險警示、違約責任、争議解決等信息;

(三)自主決定購買預付卡;

(四)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查詢消費記錄、餘額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載明下列内容的憑據:

(一)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

(二)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内容、地點、數量、質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标準、扣費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五)風險提示;

(六)贈送權益的使用範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七)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

(八) 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

(九)挂失、補辦、轉讓方式;

(十)消費記錄、餘額查詢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争議的方法。

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載明本條前款規定内容的書面合同的,視為已經出具憑據。

預付卡書面合同的示範文本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制定合同示範文本,應當聽取消費者、經營者、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預付卡設定有效期限、預收金額較大等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經營者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消費者作出風險提示。

第十五條 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包含本條前款規定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第十六條 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款;消費者因購買預付卡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納入存管管理的經營者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預付卡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将符合規定要求的預收資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并按照規定方式支取。(記者 史志鵬)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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