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規定:“第六條 企業以貨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财産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産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彙兌收益等。”
因此,該企業盤點存貨,發生的存貨盤盈需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