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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辱罵他人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26 05:08:35

在微信群辱罵他人?12月14日,南甯市邕甯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在業主微信群辱罵他人引起的名譽權糾紛鄭某因不滿管理員李某将自己移出小區業主微信群,轉而到小區另一個有190餘名成員的物業交流群辱罵李某經法官調解,鄭某向李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750元(12月16日《南甯晚報》),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在微信群辱罵他人?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在微信群辱罵他人(微信群裡辱罵他人被罰)1

在微信群辱罵他人

12月14日,南甯市邕甯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在業主微信群辱罵他人引起的名譽權糾紛。鄭某因不滿管理員李某将自己移出小區業主微信群,轉而到小區另一個有190餘名成員的物業交流群辱罵李某。經法官調解,鄭某向李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750元。(12月16日《南甯晚報》)

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為公衆帶來很多便利,特别是微信的出現,真正讓“天涯若比鄰”變成現實。虛拟的網絡社交空間,便捷的聊天方式,讓不少人恣意妄為并随意發表辱罵他人的言論,越界踩了法律的紅線。微信群中辱罵洩憤等過激行為,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維護風清氣正的網絡社交空間,我們人人有責。

群主擔負起管理的責任。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确了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作為群主,應該明确互聯網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自己的管理職責。要嚴把群成員審核關,對群成員在群中的言行進行必要的規範和提醒;對于多次提醒仍不悔改的成員,群主有必要采取禁言、踢群等強制性措施。

群成員要自覺遵守規矩和社會公德。暢所欲言不代表口無遮攔,社交平台上的言論也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群成員應提高自身素質和法理素養,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文明用語、各抒己見。群成員之間友好聊天、真誠溝通,才能使群更加溫馨和諧,還能增加群成員之間的感情。

微信平台要監管到位。微信作為現代生活中使用最頻繁的社交平台之一,用戶量龐大,更加凸顯平台監管的重要性。微信可通過公告等方式向用戶推送相關宣傳文章,提升用戶的法律意識。目前微信已開通投訴群成員通道,對于被投訴的用戶,經核實後可采取封停、限制登錄等處罰。可以說,微信的投訴功能,讓我們不僅是監管的對象,更是監管的實施者。合理利用微信投訴功能,有利于維護穩定和諧的社交空間。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為報複他人的“異域空間”。在微信群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今是法治社會,我們的一言一行都受到道德、法律的約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自覺履行法律責任,凡事三思而後行,是保護他人,也是更好地保護自己。(一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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