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宅基地?
對于什麼是宅基地的問題,可能從物理空間意義上,大家一下子就能想到 是宅基地,但是,法律 上所指的宅基地,可能很多人就不清楚了。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發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地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等。農戶隻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 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随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房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根據我國農村的長期生活習慣,農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廚房、倉庫等。在我國農村大多數地區,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戶的農村村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依照法規規定歸集體所有,農民對宅基地依法隻享有使用權,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是農村村民的一項重要權利。
農村宅基地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集體所有。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規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2)使用主體的規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隻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隻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賣、轉讓。
(3)法律規定取得方式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
(4)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從字面上看這條規定再明白不過了,如果一戶農民擁有兩處以下宅基地當然構成違法。
(5)不可流轉性。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隻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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