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中的一個常用術語。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依法向保險人轉移的權利。這項權利僅限于财産保險。那麼代位求償權和追索權有什麼區别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保險法上的追償權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除了法律淵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區别如下:
1、适用對象不同
追償權适用于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适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于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
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系。《交強險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追償權,實際上是保險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而通說認為,代位求償權本質屬于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當然地、直接地轉移于保險人。盡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标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産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
第三者同意,即隻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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