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條件?小明于2010年赴利比亞務工,自利比亞戰争開始之日起就與國内家人失去了聯系,小明的妻子小紅誤以為小明已于戰争中喪生,因此,小紅于2018年向法院申請宣告小明死亡法院在受理了小紅的申請後依法判決宣告小明死亡後來,為了躲避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小明于2021年1月回到老家小明見到小紅後發現小紅已經開始了新的生活,其不僅将兒子送給鄰居小王收養,而且與小李結為了夫妻小明痛苦萬分,認為自己與小紅仍然是夫妻,請求法院确認其與小紅的婚姻關系,并以未經自己同意為由,向法院申請确認小王的收養行為無效請問小明的主張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嗎?,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可以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條件?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小明于2010年赴利比亞務工,自利比亞戰争開始之日起就與國内家人失去了聯系,小明的妻子小紅誤以為小明已于戰争中喪生,因此,小紅于2018年向法院申請宣告小明死亡。法院在受理了小紅的申請後依法判決宣告小明死亡。後來,為了躲避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小明于2021年1月回到老家。小明見到小紅後發現小紅已經開始了新的生活,其不僅将兒子送給鄰居小王收養,而且與小李結為了夫妻。小明痛苦萬分,認為自己與小紅仍然是夫妻,請求法院确認其與小紅的婚姻關系,并以未經自己同意為由,向法院申請确認小王的收養行為無效。請問小明的主張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嗎?
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46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民法典》第51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複的除外。
《民法典》第52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解讀
根據 《民法典》的規定,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該失蹤人死亡的一項民事制度。實踐中,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會使得與其相關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态,通過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時了結下落不明人與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從而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就法律效果而言,宣告死亡發生與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這意味着宣告死亡将産生婚姻關系消除、遺産開始繼承等法律效果。當然,一旦失蹤人重新出現,失蹤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可以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具體到本示例中,小明被法院宣告死亡,這意味着其與小紅的婚姻關系已經消除,小紅将兒子送養的行為也是有效的。但由于小明被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所以小明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一旦死亡宣告被撤銷,如果小紅沒有再婚,同時也沒有以書面形式向民政局聲明不願恢複婚姻的,那麼小紅與小明兩人的婚煙關系自行恢複如初。但是本示例中,小紅已經再婚,為尊重自然人的意思自由以及維護婚姻制度的穩定,小明與小紅的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複。至于被鄰居小王收養的兒子,小明也不能以未經自己同意為曲,直接向法院申請确認該收養行為無效。
來源:廣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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