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高菊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核心提示:近日,洛陽市民張先生通過今日頭條洛陽頻道“頭條幫忙”欄目發布求助信息稱,今年3月,他委托洛陽宜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自己的一起交通事故傷殘情況進行鑒定,電子版和紙質版的鑒定書内容不一緻,導緻無法正常走理賠程序。接到求助,記者進行了采訪。
【1】 一份鑒定書兩個結果,委托人表示不理解
“2018年4月,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小腿受傷,在洛陽正骨醫院住院兩個月,之後又在宜陽縣中醫院住了兩次院,分别是5天和4天。一直到小腿内固定拆除,今年3月22日,我委托洛陽宜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我的傷殘程度及誤工、護理、營養期進行評定。”采訪中,張先生告訴記者,他當時提交了住院期間的病例、部分影像資料、身份證複印件。
據其介紹,3月30日,洛陽宜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通知他到宜陽中醫院。張先生告訴記者:“他(工作人員)說讓我來商量商量。我提前準備了一個紅包在一個監控看不到的地方給他,他看着(紅包)老薄沒要。他們現場找了醫生為我再次測量了小腿受傷的傷口距離,告訴我還差一點點才能構成十級傷殘。随後,我就收到了紙質版的鑒定書,但是鑒定書落款日期是3月29日。既然當時鑒定結果都出來了,3月30日還讓我去醫院再商量商量,商量啥?”“但是這些沒有證據,隻有他們給我打電話的記錄。”他說。
張先生領取到的這份落款日期為3月29日的紙質版的司法鑒定書上顯示:1.被鑒定人交通傷後造成胫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延期愈合,影響右側踝關節活動,其活動度達正常範圍的61%,傷殘程度未達《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标準。2.被鑒定人出院後的誤工時間為120日,護理時間為30日,營養時間為30日。
第一份鑒定報告部分截圖
張先生說,當時,他掃描了這份司法鑒定書上的二維碼,出現的電子版鑒定書卻顯示:被鑒定人交通傷後造成胫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延期愈合,影響右側踝關節活動,其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出院後的誤工時間為120日,護理時間為30日,營養時間為30日。3.被鑒定人出院後30日内護理人數為1人。
張先生對鑒定結果表示疑問:我先後住了三次院,誤工期怎麼隻有120天?既然是同一份鑒定書,為什麼一個上面顯示: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另一個卻沒有顯示?
【2】司法鑒定所曾補充兩次鑒定結果,影響理賠程序進行
據張先生介紹,他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之後,2022年6月13日,洛陽宜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了一份紙質版的補充鑒定,結果顯示:被鑒定人此次右下肢粉碎性骨折出院後總的誤工期數為420天,護理期210天,營養期210天。并未提及被鑒定人的傷殘程度。
補充的鑒定書
張先生把此情況反映到宜陽縣司法局,2022年6月15日,洛陽宜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又出具了一份紙質版的補充鑒定,補充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交通傷造成胫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延期愈合,影響右側踝關節活動,其傷殘程度達《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此次右下肢粉碎性骨折出院後的誤工期為420天,護理期210天,營養期210天。
第二次補充的鑒定書部分截圖
“交通肇事方買了全險,所以我一直和保險公司對接理賠事宜,當我把鑒定書提交給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時,人家說‘我們不看二維碼,我們隻看紙質報告,你們有沒有一點真實性?一會兒是(十級傷殘),一會兒不是(十級傷殘)’,人家不認可,要求我去别的鑒定所重新做鑒定。”張先生說。
【3】司法鑒定所回應:工作人員存在失誤,将對當事人進行補償
據悉,洛陽宜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是以宜陽縣中醫院為依托,于2006年經河南省司法廳批準成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8月18日,記者聯系到宜陽縣中醫院主管洛陽宜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的王副院長。他說,對于第一次出的鑒定書上不顯示傷殘級别,是工作人員的操作失誤,之後和當事人積極交流,站在公正的基礎上,積極更正,出了補充的鑒定結果,是一個客觀的鑒定,現在的鑒定結果是十級傷殘。
“既然存在過失,就要對當事人有所交代,所以我們積極和當事人交流,給出力所能及的幫助,給他一些經濟補償,他再做一次鑒定的鑒定費由司法鑒定所全權承擔,在鑒定過程中産生的交通費和食宿費我們也全權承擔,在這個基礎上,再給予适度的補償。”王副院長告訴記者。。當記者問詢最終的補償結果時,該副院長說:“我們和當事人都已經協商解決好了,你去問當事人。”
8月19日,記者聯系到張先生,他說,醫院補償了他5000元,“他們沒有達到我的滿意,等我去鄭州做完鑒定結果出來再說。”有困難向今日頭條洛陽頻道找【頭條幫忙】反饋,大河報記者會在第一時間跟進解決。【版權聲明】:本文首發在【今日頭條】,著作權歸【大河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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