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VOCs的定義是什麼?
VOCs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我國《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标準》(GB37822-2019)中的定義:參與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根據有關方法确定的有機化合物。
02 VOCs的分類及來源
VOCs種類有上百種,是常溫下易揮發的有機物,其成分非常複雜,包括烴類、酯類、醛類等,烴類又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等。
VOCs來源衆多,分為自然源和人為源。其中,自然源包括植物、濕地、草場及動物糞便等;人為源包括農業源、生活源、工業源及移動源(指飛機、火車、輪船、汽油車以及柴油車的尾氣)等。需要特别注意,工業源是VOCs産生的主要原因,主要來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塗料制造、溶劑制造與使用等過程。
03 VOCs到底存在哪些危害?
首先,VOCs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點:
1.氣味難聞且具有刺激性,會傷害呼吸道系統;
2.會造成人中樞神經系統受損,記憶力下降;
3.VOCs裡面含有一些具有緻癌、緻畸性及緻突變的化學物質(如苯及苯系物)等。
4.VOCs還對環境産生嚴重的危害,會誘發霧霾天氣,破壞臭氧層,造成溫室效應等。無論是大家關心熱議的細顆粒物(PM2.5)還是臭氧(O3),都和VOCs有千絲萬縷的聯系。
04 VOCs應該怎麼防治?
現今,VOCs的防治主要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以防為主,治理結合,注重運行管理,鼓勵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源頭和過程控制主要是通過改變原材料、使用先進設備、改進工藝流程、控制工藝條件等抑制VOCs的産生。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主要是對無法避免已産生的VOCs進行後處理,包括回收法和銷毀法兩大類。顧名思義,回收法可以實現VOCs的回收利用,主要有冷凝法、吸附法、膜分離法等;而銷毀法則是通過生物或者化學手段将其轉化為無污染性質的二氧化碳和水,主要有燃燒、光催化、臭氧氧化、低溫等離子體等方法。但其實一種方法并不能完全得到無污染分解的最終産物,所以通常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方法相結合,比如低溫等離子體和催化協同使用等。
VOCs成分複雜,來源廣泛,
治理難度大,管理要求高,
需要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努力。
來源:生态大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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