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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受欺詐賠償案例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6-26 14:40:29

原告:周某

被告:深圳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某汽車銷售公司)

  2020年9月10日,周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新車銷售合同》一份,約定:周某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訂購東風标緻307汽車一輛,車輛價格為人民币125600元(包牌、包保險費用)。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附件/精品銷售合同》,約定某汽車銷售公司向周某贈送“真皮座套、地毯、擋泥闆、粘膜、迎賓踏闆、倒車雷達、VIP”等産品共八項,其中所贈送産品的價值,雙方未約定。雙方簽訂購車合同後幾日,周某即向某汽車銷售公司提取了車輛。後周某發現座椅套不是真皮的,向某汽車銷售公司商讨未果,遂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某汽車銷售公司向周某書面道歉;2、某汽車銷售公司退回小轎車真皮座套款6000元;3、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違約金6000元。

買車受欺詐賠償案例(購車所贈座套有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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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結果

  此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是某汽車銷售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向周某提供了合格的真皮座椅套。周某二審時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其汽車座椅外套進行質量鑒定,确定該座套是否系真皮制作。該公司稱無法确認周某現在車上使用的汽車座椅套系其公司提供,不同意進行質量鑒定。

  對此法院認為,若某汽車銷售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周某提供的汽車座椅套為真皮制作,周某作為使用者自行将其更換并就座套質量問題提起訴訟,不符合常理,法院依據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推定周某汽車上現有座套即為該公司在向周某交付汽車時加裝的座套。周某申請對汽車座椅外套進行的質量鑒定申請可以進行,某汽車銷售公司不同意進行鑒定,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條件,向消費者提供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的,應當保證質量,銷售者不得免除其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某汽車銷售公司向周某贈送真皮座椅外套是該公司的促銷方式,贈送贈品是建立在周某購買該公司汽車的基礎之上,某汽車銷售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周某提供合格真皮座椅外套,存在銷售欺詐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某汽車銷售公司還應當根據周某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該公司所贈送的真皮座椅外套價款的一倍,即某汽車銷售公司應當向周某增加賠償金2000元。上述兩項款項合計共4000元。

  法院據此判決:一、深圳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向周某支付賠償款人民币4000元;二、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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