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縣官考核中,有一項重要的指标稱為“教化”,這個詞理解起來有點複雜。通俗地說就是讓百姓知禮、懂法。不過在實施的過程中很有難度,因為清代的百姓普遍不識字,所以普法也就成了地方官府乃至朝廷的一個老大難的問題。
清代是如何普法的?
古代法律的制定标準和現在有很大的區别,封建社會禮即是法,違禮即違法,法律是在“禮”的最高原則下制定的,清代自然也不例外,且更加完備。
同時,專制權力又賦予了封建法律以神秘色彩,一般人是無緣見到《大清律例》的。按照規定,《大清律例》這部法典僅發給問刑衙門,以地方政府而言,隻有督撫藩臬,以及府、州、縣衙門才會配備。而像其他的行政衙門,是不會配置《大清律例》的。
況且朝廷定制“各問刑衙門止有律書一部”。如此看,别說是普通百姓,就是一些佐貳雜職的官員,都未必見過《大清律例》。因此,統治者要用法律為其專制皇權服務,就必然要有一個普法教育的過程。
雍正皇帝在《大清律例總論》中就說了這番話:“若自通都大邑至僻境窮鄉,所在州縣仿周禮布憲之制,時為解說,令父老子弟遞相告誡,知畏法而重自愛。如此,則聽斷明于上,諜訟息于下,風俗可正,禮讓可興。”
朝廷把普法工作列入州縣官的考核指标,然而地方官在普法的過程中,卻不是拿着《大清律例》到各鄉各村去宣講,主要的辦法還是宣講聖谕。
按照規定,每逢初一、十五(農忙時期除外),州縣各官要率同教官、佐貳雜職各員親赴各鄉各村,齊集兵民,敬将聖谕逐條講解。
說起“聖谕”可能還有人不太理解。具體是指順治九年頒布的聖谕六條,即: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鄰裡,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
康熙九年又頒布了聖谕十六條,即:敦孝弟以重人論,笃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争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财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儆百為,息誣告以全善良;戒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鄉村組以弭盜賊,解懑忿以重身命。
可以看出,不管是順治聖谕六條還是康熙聖谕十六條,都是統治者将國家法律進行了高度濃縮,讓廣大的鄉民更加容易理解。
宣講聖谕也稱講鄉約,這是一個神聖且重要的儀式。各鄉村都設有講鄉約處所,以當地的紳士充當約正,在從各鄉村中選出樸實謹守者三四人值月分講。
為了讓廣大的鄉民能切實地學習和理解聖谕,各鄉約所都配置有“善惡簿”“勸善簿”,對于平時知禮懂法的鄉民進行獎勵;此外又有“糾惡簿”,對懶惰、賭博、酗酒、抗糧等行為者進行處罰。
為了鼓勵鄉民學習聖谕,官府還制定了一些更加實惠的獎勵政策,比如每一年會選出一些始終為善的鄉民,給予免除賦稅和徭役的獎勵。同時,對于那些屢教不改者,以杖笞懲罰。
需要說明的是,清代這種普法教育是帶有官府強制色彩的,每到宣講聖谕時,鄉民必須要放下手裡的農活集中到鄉約所學習,如有缺席就會受到族長的懲罰。
《大清律例》在民間無法全面推行
宣講聖谕之後,會進行具體法律條文的講解。《大清律例》經過數次調整,于乾隆五年正式定型,全書共47卷,律文436條,附例1049條。
顯然這麼多的律例條文,不可能都一一講解,普通百姓大字不識,講多了也記不住。況且,這些條文中有很多都與百姓沒有直接聯系。所以官府并不宣講《大清律例》全文,隻是摘錄了與民有關的條文。
其實早在順治時期就有規定:“各問刑衙門止有律書一部,小民不得與聞,故犯法者衆。令督撫将刑律有關于民者摘而錄之,有司與春秋暇日為之講說。”
總體而言,朝廷對普通民人的普法内容較為簡單,基本上都是低層次的。但是對于讀書人而言,要求就要高很多了。
清統治者為了加強對知識分子的思想鉗制,要求府州縣學生員除四書五經外,還必須要背誦聖谕廣訓以及附錄律條。為了使教化收到更好、更廣泛的效果,州縣官還鼓勵提倡地方紳士慷慨捐輸,為本鄉貧苦無力讀書的子弟興辦“義學”。
統治者認為禮教、法制教育離不開起碼的文化水平,正所謂“民不知詩書,士不畏王法,包糧健訟,結黨成群,武斷鄉曲,皆平日漫無防檢以束身心,是以放佚至此,急宜興舉義學。”
朝廷之所以進行普法教育,其本質并不是想讓老百姓利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利益,而是要求百姓在專制權力的法制淫威下成為馴服的被統治者。這是封建專制社會的共性,歸根結底都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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