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重慶得照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康美街道九曲河九裡晴川56-1别墅裝修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6萬元。
接到事故報告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号)《重慶市安全生産條例》的規定,兩江新區管委會成立了由新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建設管理局、公安分局、總工會等單位為成員的康美街道九曲河九裡晴川56-1别墅裝修“5·16”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監察室、檢察室派員參加調查工作。對事故展開調查。
目前,該起生産安全事故已經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批複結案。現向社會公示:
一、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邬某某在二樓電梯井道内違章冒險作業,搭設簡易懸空腳手架,未按規範設置防護,未系挂安全帶,高墜至負二層電梯井道内,是導緻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為得照公司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表現為:
(1)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帶在電梯井道内作業的違章行為。
(2)現場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在電梯井内違規搭設懸空腳手架,未按規範設置安全防護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質
該事故是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生産經營單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隐患排查不到位導緻的一般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邬某某,重慶得照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雜工,未系挂安全帶,違章冒險在二樓電梯井内從事高處作業,高墜至負二層電梯井内,導緻事故發生,對該事故負有責任。鑒于邬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夏某某,重慶得照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産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消除事故隐患,導緻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重慶得照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九裡晴川56-1房屋裝修作業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帶在電梯井道内的違章作業行為。現場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在電梯井内違規搭設懸空腳手架,未按規範設置安全防護的事故隐患,導緻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鑒于事故發生後,得照公司積極安撫家屬情緒、穩妥處理善後事宜,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重慶市生産安全事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币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調查中未發現重慶得照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相關人員觸犯刑法的行為,建議不予刑事責任追究;調查中未發現相關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建議不予紀律責任追究。
重慶兩江新區應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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