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規定隻有兩個繼承順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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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首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開始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特殊情況繼承份額均等,隻要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時,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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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及代為繼承人都不存在,第二順位繼承人才開始發生繼承,繼承份額與上述第一順位繼承人均等,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順位的繼承人都不存在又沒有遺贈的情況下,該被繼承人的财産将會被視作無主物處理,由民政部門代管最終變為國家财産。以下為繼承法順位繼承人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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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來源:東友律師團
圖文發布:商洛公安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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