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标準表?前文我們講述了勞動報酬及加班費的計算,計件工資制下如何計算加班費?怎樣舉證?首先我們再次闡述一下标準工作時制,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标準表?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前文我們講述了勞動報酬及加班費的計算,計件工資制下如何計算加班費?怎樣舉證?首先我們再次闡述一下标準工作時制。
(本文一共1750字,共分三節,可全文通讀亦可按需求核對。)
一、标準工作時制
二、計件工資制下如何計算加班費?
三、如何證明勞動者存在加班的事實?
一、标準工作時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此為标準工作時制下周工作時長計算的依據。
此外,根據部分企業的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号)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需要注意的,如果有企業根據自身條件,按照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時間6小時40分鐘、每周安排休息1天計算,原則上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
二、計件工資制下如何計算加班費?
1、法律規定加班費要支付多少?首先你要先知道法律标準規定的加班費是如何計算的: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可确定或有勞動定額計件工資制下,如何計算加班費?
對于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則,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單位确定的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标準是遵循科學合理的設計原則,90%以上同崗位勞動者均能完成,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内沒有完成定額任務,在8小時之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不應計算加班費。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内超額完成了定額任務,其超額部分也不屬于加班完成的産品,也不應計算加班費,可按照正常計件單價标準支付工資,也可以按照超額獎金支付。3、無法确定或者沒有勞動定額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實行計件制度,但無法确定或者根本沒有勞動定額的,勞動者工作時間可能每天超過8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當然也可能不超過。這種情況下,可以将其轉化成計時工資制來計算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加班費。
請收藏本貼或記錄如下計算公式:
勞動者每月獲得的工資數÷(21.75天×8小時/天 平時延長工作時間×150% 休息日工作時間×200% 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300%)
如果計得的時薪不低于城市最低工資标準,則合法。如果計得的時薪低于城市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予以補足。注:大連目前最低時薪為10.98元。
三、如何證明勞動者存在加班的事實?1、舉證責任分配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在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2、考勤記錄審查
用人單位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手工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證據未經勞動者簽字确認,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根據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已經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勞動者公式而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内沒有提出異議的,應予采信。勞動者提供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加班費,但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勞動者的主張不予支持。用人單位有明确的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僅以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不予支持。3、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
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未明确區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費。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或者計件工資中的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當然,如果職工的月工資收入與企業績效、個人創收、是否存在加班等各種因素挂鈎的,以上工資的計算方法隻能涉及固定月基本工資的算法。具體實際工資金額的計算,還需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工資構成以及是否存在加班等因素。
以上是在關于計件工作時長下可計算的工資與加班費的計算,下一節我們将和大家分享特殊工作方式的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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