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款有債權嗎?導讀: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為債務轉讓的規定,債務轉讓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将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願意承擔債務人的債務,且債務是可以轉讓并能夠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債務,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并沒有将其限定為金錢債務或非金錢債務;第二,取得債權人的同意,而且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明示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如債權人默示則視為不同意代付款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一種交易規則,多出現在家人之間,關聯公司之間、建設工程領域的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供應商之間等從法律性質上來分析,代付款究竟屬于債務轉讓還是債務加入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代付款有債權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導讀: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為債務轉讓的規定,債務轉讓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将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願意承擔債務人的債務,且債務是可以轉讓并能夠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債務,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并沒有将其限定為金錢債務或非金錢債務;第二,取得債權人的同意,而且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明示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如債權人默示則視為不同意。代付款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一種交易規則,多出現在家人之間,關聯公司之間、建設工程領域的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供應商之間等。從法律性質上來分析,代付款究竟屬于債務轉讓還是債務加入呢?
本案例中:承包方A公司承包了發包方甲的裝飾裝修工程,乙是A公司建材的供應商之一,A公司因沒有收到甲的工程款因此也拖欠了乙的貨款。甲、乙、A公司三方先簽訂了一個欠條,确定了拖欠貨款的金額。同時,三方簽訂了協議一,補充約定了貨款由甲代付給乙,并明确了貨款的支付時間和金額,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後來,三方又簽訂了協議二,減少了由甲代付給乙的金額。三方對協議中約定的由甲向乙代付貨款,究竟是屬于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産生争議。法院認為:
發包方甲、承包方A公司向供應商乙出具欠條以及簽訂代付的相關協議,究竟屬于債務轉移還是債務加入,應通過協議的文義内容及當事人之間的行為表示進行判斷。第一,欠條明确了甲和A公司欠乙貨款,同天簽訂的協議一補充約定了貨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協商内容均為甲和A公司之間以及A公司和乙之間的債權債務,沒有約定将付款責任從A公司轉移至甲;第二,協議二是對協議一的補充修改,而且在簽訂補充協議二的同時,A公司向乙出具了付款委托書,但甲沒有在委托書上簽字,由此可見A公司一直沒有從與乙的債務中脫離;第三,A公司從未做出要退出其與乙之間債務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認定甲向乙代付貨款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而非債務轉移。特此推薦。
律師提示:
代付款行為從法律性質上屬于債務加入。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類似于本案中的代付款情況十分常見,債務人通常認為,第三人已經同意代為向債權人付款,而且債權人已經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同意由第三人付款,當然的就理解為各方通過此種安排已将付款的主體由債務人變更為了第三人,實踐中大部分人持該種觀點。因此建議:為避免事後産生争議,在商事交易中,如果債務人想要通過代付款退出其與債權人的債務,除了需要明确代付的事項之外,需要在協議等文件中明确通過代付來退出債務或轉讓債務。
一、裁判觀點:
根據當事人簽訂的欠條以及多份協議的内容來看,并沒有直接體現債務轉移或者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對于該些協議的法律後果應結合協議的文義内容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行為表示加以綜合認定。
二、案件基本事實:
甲是建築裝飾工程的發包方,A公司是承包方。乙是A公司承包的該工程建材供應商之一。
2019年1月2日的《欠條》載明:今欠乙貨款現金28萬元,所欠款項從2019年4月10日起每月支付,一年内付清。如有尾款每月按1分利結算支付(所欠款子每月有本人同意由甲代理支付)。落款處有“A公司”蓋章及其代理人“丙”簽名。在該落款的下方寫有“按2019.1.2簽訂協議支付”,後有“甲”簽名。
2019年1月2日甲、丙、乙及另外3名工頭簽訂《協議一》約定:丙為甲公司裝修剩餘款分兩年内付清,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底,按月支付共計200萬元;2020年3月丙與甲結算後,根據結算的尾款分月在第二年内完成支付,但第二年剩下尾款按銀行利息1%付給。以上款項由甲代付給乙及另外3名工頭,憑丙和工頭結算單來甲這裡付款。
2019年4月22日甲、丙、乙及另外3名工頭簽訂《協議二》:丙與乙及另外3名工頭商議将原定于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底的由甲代付款的金額從200萬元變更為80萬元,其中甲同意代付給乙的貨款為20萬元,并約定剩下的貨款由丙支付,剩下款項的支付與甲無關。
乙與A公司之間經結算貨款總額為307,498元,A公司已向乙支付款項115,000元,甲已向乙支付款項66,800元。
原告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A公司和甲共同支付乙貨款1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8,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月利率1%計算)。
三、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将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内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八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四、裁判結果
一審: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乙貨款125,698元;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乙以貨款125,698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對上述第一項判決内容在剩餘限額133,200元範圍内承擔共同付款責任;四、駁回原告乙的其餘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号(2020)滬0120民初13497号民事判決;(2020)滬01民終12378号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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