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化妝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業為制造、銷售彩妝,其以西子湖畔為靈感申請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冊商标,經多年使用和宣傳,該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妝商行系銷售化妝品的個體工商戶。某化妝品公司發現某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美妝産品時,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産品标題中使用“花”“西子”文字,與其産品描述(名稱、類别、規格、用途等)文字一起使用。用戶通過搜索引擎檢索“花西子”,搜索結果展示的網站名稱和産品标題包含某彩妝商行的産品,點擊産品鍊接,顯示内容是與某化妝品公司有同業競争關系的美妝産品,但未出現某化妝品公司商标。某化妝品公司遂起訴要求某彩妝商行承擔侵權責任。
分 歧
本案中,關于被訴行為構成商标侵權還是不正當競争,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01
第一種觀點認為,将他人注冊商标拆分使用,屬于變相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行為,侵犯了商标權人的商标專用權。
02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訴行為不屬于商标使用行為,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構成不正當競争。
評 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
訴行為不構成商标侵權。
是否屬于商标使用行為,關鍵要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發揮識别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将“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産品标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點擊某彩妝商行的産品鍊接,産品介紹中未出現權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産品價格遠低于權利商标系列産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隻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産生誤認。因此,被訴行為不屬于商标法規定的商标侵權行為,不是商标侵權。
2
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該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案中,從主體看,某彩妝商行系個體工商戶,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所規制的經營者。從經營範圍看,某化妝品公司的經營範圍包含化妝品零售和批發等,某彩妝商行的經營範圍包含化妝品、美妝用品、批發、零售。二者推廣的内容和面對的客戶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之間具備反不正當競争法所調整的競争關系。從權利商标的知名度看,某化妝品公司的“花西子”品牌産品具有較高銷量,且經宣傳推廣,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關消費者已将“花西子”與某化妝品公司的産品和服務産生了特定的聯系,具有一定的識别、聯系功能。從行為方式看,某彩妝商行在與權利商标沒有任何聯系的情況下,通過網站銷售平台,将“花”“西子”文字添加至其産品标題,用戶在搜索關鍵詞“花西子”時,其産品鍊接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中,其主觀上具有利用權利商标、商譽吸引相關網絡用戶的注意力進而增加其産品點擊率的意圖,客觀上分散了用戶對權利商标所涉産品及相關服務的注意力,減輕了用戶訪問某化妝品公司産品及服務的興趣,損害了商業利益。同時節省了其本應付出的廣告宣傳成本,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作者:劉承娜
來源:錢塘法院、人民法院報、杭州中院微信公衆号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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