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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放棄的後果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09:16:20

繼承權放棄和喪失的區别: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産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産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隻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繼承權放棄的後果(繼承權放棄和喪失的區别)1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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