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需要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評估辦法評估得來,評估結果就是補償的重要依據,如果評估機構不具備公平性,使用不合理的評估方法,出具做過手腳的評估報告,對拆遷戶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拆遷戶應當參與到評估當中,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隻有拆遷戶參與才能識破評估過程中的不合理行為。
拆遷戶如果發現收到的評估結果與房屋實際價值嚴重不符的,應該及時地提起以下有效救濟,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
申請複核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解讀如下,拆遷戶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内,向評估機構提起複核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複核的應當通過書面方式提出,并且在申請中指出目前的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拆遷戶收到評估報告認為評估報告不合理、不合法,這是經常會發生的事,拆遷律師再次提醒,出現這種情況千萬不要等待,一定要在收到評估報告日起10日内提出書面的複核申請,複核的意思是要求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重新評估。
對複核結果不滿意的
拆遷戶提出複核申請後,如果收到的複核報告沒有任何變化或仍然存在較大問題,拆遷戶應當在收到複核結果10日内,向專家委員會提出鑒定,同樣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目前複核結果問題所在。
對鑒定結果仍然不滿意的
經過複核申請和專家委員會的鑒定,拆遷戶對結果仍然不滿意,認為存在不合理行為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一般拆遷戶和拆遷方對補償不能達成一緻,在規定時間内無法完成簽約,需要報請作出拆遷決定的市縣ZF,依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這裡需要格外注意,拆遷戶對補償決定不滿意,必須在規定時間内提出複議或者訴訟,如果錯過時效期可能就會遭遇司法強拆,所以不管什麼情況一定要及時提起救濟,隻有這樣才能阻止違法行為和争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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